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道仁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3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道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道仁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現在監獄執 行上開徒刑,因受刑人於民國110 年5 月12日經核准假釋,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09 年2 月3 日入監執行,其縮短 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 年7 月18日,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 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