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 人 祝統軍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除
強制戒治之執行(110 年度院執字第1 號、110 年度聲字第2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祝統軍之強制戒治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下稱 聲請書)所載。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 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處分人祝統軍(下稱受處分人)前經本院以109 年 度審訴字第1259號裁定(下稱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 戒治,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 ,但最長不得逾1 年,並於民國109 年12月7 日入法務部矯 正署新店戒治所(下稱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茲因法務部 於110 年3 月26日函頒「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 錄表及說明手冊」,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 設上限10分。依上開修正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 準紀錄表」再次評估,本件受處分人執行觀察勒戒時之有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經重新評定為54分(未達60分) ;且受處分人在戒治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 ,經戒治所評估後,認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有戒 治所110 年5 月4 日新戒所輔字第11005002320 號函附送受 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執行指揮書及本院裁定各1 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情,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 戒治之必要,爰准予聲請,裁定如主文。
四、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