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88號
PCDM,110,聲,1388,202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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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官檢察署
被   告 古傑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2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傑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傑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1 月 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4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4 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 947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 ,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 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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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