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30號
PCDM,110,聲,1330,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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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章朕滕(原名曹子龍)



受 刑 人 吳昊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背信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
沒字第1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章朕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章朕滕因受刑人吳昊恩犯背信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 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 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 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背信案件,經具保人出具現金20萬元保證 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 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函及拘票各1 份、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書各4 份、受刑人及 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 份附卷足憑,另受刑人迄 今仍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參,是受刑人顯已 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喻誠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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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