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0年度,111號
PCDM,110,簡附民,111,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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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溫銘利
被   告  歐建華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歐建中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07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之記載(略)。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 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2人犯傷害罪之刑事訴訟案件(原案號110年 度簡字第1079號),已於民國110年4月30日判決在案,此有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079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茲原告 於110年5月17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於翌(18) 日收文在案,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 文章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終 結後上訴前(本院另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係於11 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上訴,見本院卷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10年5月19日新北檢錫愛110請上193字第1100050072號函 暨其上本院收狀戳章),逕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顯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附 ,應併駁回。另外,本件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並無 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限,是其仍得依 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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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