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1889號
PCDM,110,簡,1889,202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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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8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黄美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42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黄美華犯公然侮辱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 「黄美華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補充以「緣黄美華與李昕 蔓雙方有司法訴訟糾紛,雙方早已有嫌隙,黄美華因心生不 滿,竟分別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第2行「32-1號住處」 ,更正為「32號之1住處」。附表編號1內容第3行「含。趴 導致合不上嗎」,補充為「常含。趴導致合不上嗎」外,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 已因多次妨害名譽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見卷附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不知悔改,僅因對告訴人心生不滿 ,竟於其臉書個人頁面上,分別公然以如聲請所指之文字侮 辱告訴人,誠屬不該;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身心狀況(見偵查卷第81頁診斷書)、家庭經濟 狀況,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調)解,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2736號
被 告 黄美華 女 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巷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黄美華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彰化縣 ○○鎮○○巷0000號住處,以網際網路連結臉書,並以「陳 語萱」為暱稱,向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之李昕蔓辱稱如附表所 示之文字,足以減損李昕蔓於社會上之評價。嗣李昕蔓在新 北市板橋區閱覽前開訊息,始悉上情。
二、案經李昕蔓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黄美華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固坦承由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對告訴人李昕蔓為附表所示之詞,然辯稱並無侮辱之意。 惟查,觀之被告所用之文字,均係以性暗示之方式為侮辱之 情,一般正常智識者均可理解其意,是被告所辯應不可採。(二)告訴人李昕蔓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三)被告臉書之截圖畫面。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所 犯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所 涉公然侮辱犯行之犯罪時間最早者為109年4月8日,其告訴 期間於109年10月7日始逾越告訴期間,而告訴人早於109年9 月25日即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對被告 提出告訴,是被告辯稱告訴人已逾越告訴期間,應有誤會。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檢察官 李 宗 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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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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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年4月8日21 │這是誰啊?溝又不深,有穿內 │
│ │時17分許 │衣還開開的?「重點是那嘴巴 │
│ │ │是含。趴導致合不上嗎?」怪 │
│ │ │哉怪哉是傳說中的黑魯魯小姐│
│ │ │嗎?還有黑魯魯的現任男友妳 │
│ │ │都不覺得丟臉嗎?妳們自己下 │
│ │ │來找臉丟的,缺我打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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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9年5月間某日│天啊...李女的現任跟她前夫 │
│ │ │是朋友欸,「朋友妻很好騎的│
│ │ │概念嗎?還一樣是姓黃」是不 │
│ │ │是,她鼻子有整過,縮小鼻翼│
│ │ │?還有請注意看她以前的奶, │
│ │ │也是隆的嗎?真的是闊嘴吃四 │
│ │ │方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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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