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1776號
PCDM,110,簡,1776,202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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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國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3843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01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曾國信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補充外,其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㈠、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㈣、㈤、㈥、㈦判決確定日期依序更 正為「民國103 年12月28日、104 年2 月9 日、105 年8 月 12日、106 年1 月21日、107 年5 月14日、107 年12月1 日 」。
㈡、告訴人「黃芊如」均更正為「黃千如」。
㈢、聲請書附表應補充更正如附表一所示(更正編號7之匯出帳 號,並增列編號11告訴人陳可鑫部分)。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媒介他人將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詐欺集 團成員,使詐欺集團得以作為對各告訴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 之取款工具,被告媒介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屬刑法詐 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㈡、被告以一媒介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助使詐騙集團成員得以 遂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各告訴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而成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 一情節較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情形,有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酌其前案及本件犯罪



情節,其既曾因上揭犯罪受罰,本應改悔向上,竟又於5年 內再犯本案,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 ,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有加重其刑之必要,再被告上開 所犯之罪並無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 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 侵害之情,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犯上開之罪 ,加重其刑。
㈣、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 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㈤、聲請書雖漏未論及附表一編號11所示告訴人陳可鑫受詐騙而 匯款部分,惟此部分與已聲請處刑之其他部分,為想像競合 之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又移送併辦之被害人江佩 璇被害部分,與原聲請處刑之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3部 分)相同,本院亦得併予審理。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有其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為貪圖小利,竟媒介他人提供帳戶供 詐騙集團使用,造成詐欺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人得以逍 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 社會治安,並參酌本件告訴人11人受詐騙所生財產損失合計 為新臺幣65萬6,175元,暨考量被告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 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兼衡被告教育程度係國中畢 業、現在監執行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媒介許家豪提供帳戶,因而獲得報酬3,000元(見偵字 第3843號卷第125頁),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 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柏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告訴人│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地 │匯款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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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童宇晨│109 年8 │在社群網站臉書刊│於109 年8 月18日│ 2萬元 │
│ │ │月9 日15│登「創業找德哥人│13時55分許,在台│ │
│ │ │時6 分許│人都是哥」之廣告│中市大里區塗城路│ │
│ │ │ │,再以通訊軟體 │765 號統一超商股│ │
│ │ │ │LINE暱稱「德哥」│份有限公司興城門│ │
│ │ │ │、「雨寧秘書」 │市,自其申設於中│ │
│ │ │ │邀請告訴人童宇晨國信託銀行大里分│ │
│ │ │ │註冊「超級星SUP │行帳號00000000帳│ │
│ │ │ │ERSTAR」博弈網站│戶,以自動櫃員機│ │
│ │ │ │,並佯以投資之名│方式轉帳匯款。 │ │
│ │ │ │義要求其匯款,致│ │ │
│ │ │ │告訴人童宇晨陷於│ │ │
│ │ │ │錯誤,依指示麗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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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許銘仁│109 年8 │以通訊軟體LINE │於109 年8 月18日│3萬元 │
│ │ │月10曰某│暱稱「菲」提供網│15時20分許,在彰│ │
│ │ │時許 │路投資平台「金鋒│化縣鹿港鎮中山路│ │
│ │ │ │國際」,並請告訴│137 號彰化銀行鹿│ │
│ │ │ │人許銘仁加入會員│港分行,自其申設│ │
│ │ │ │使用該平台交易,│於該行帳號60135 │ │
│ │ │ │致告訴人許銘仁陷│000000000 號帳戶│ │
│ │ │ │於錯誤,依指示匯│,以自動櫃員機方│ │
│ │ │ │款。 │式轉帳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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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江佩璇│109 年8 │在社群網站 │於109 年8 月18日│ 1萬元 │
│ │ │月16日17│Instargam刊登兼 │15時35分許,在不│ │




│ │ │時許 │職賺錢之廣告,再│詳地點,自其申設│ │
│ │ │ │以通訊軟體LINE暱│於中國信託銀行帳│ │
│ │ │ │稱「亮菁菁」、「│號0 0 0 0 0 0 00│ │
│ │ │ │福星線上客服」提│5 3 8 3 號帳戶,│ │
│ │ │ │供告訴人江佩璇註│以網路銀行方式轉│ │
│ │ │ │冊「福星娛樂」平│帳匯款。 │ │
│ │ │ │台,並請其加入會│ │ │
│ │ │ │員使用該平台,致│ │ │
│ │ │ │告訴人江佩璇陷於│ │ │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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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林迅好│109 年7 │在社群網站 │於109 年8 月18日│4 萬7.775元 │
│ │ │月21日16│Instargam刊登投 │15時14分許,在臺│ │
│ │ │時許 │資之廣告,再以通│南市某旅店,自其│ │
│ │ │ │訊軟體LINE暱稱「│申設於中華郵政帳│ │
│ │ │ │葳葳」、「興富發│號00000000000000│ │
│ │ │ │-專業客服」向告 │號帳戶,以網路銀│ │
│ │ │ │訴人林迅妤佯以投│行方式轉帳匯款。│ │
│ │ │ │資之名義要求其匯│ │ │
│ │ │ │款,致告訴人林迅│ │ │
│ │ │ │妤陷於錯誤,依指│ │ │
│ │ │ │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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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張芸希│109 年7 │在社群網站臉書公│於109 年8 月18日│ 5萬元 │
│ │ │月12日20│開社團刊登「提升│13時46分許,在南│ │
│ │ │時20分許│所得來找德哥」之│雄市三民區大順二│ │
│ │ │ │廣告,再以通訊軟│路861 號3 樓之7 │ │
│ │ │ │體LINE暱稱「德哥│居所,自其申設於│ │
│ │ │ │」邀請告訴人張芸│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
│ │ │ │希往冊「超級星S │000000000000號帳│ │
│ │ │ │UPERSTAR」博弈投│戶,以網路銀行方│ │
│ │ │ │賢網站’並筵以投│式轉帳匯款。 │ │
│ │ │ │資之名義要求其匯│ │ │
│ │ │ │款,致告訴人張芸│ │ │
│ │ │ │希陷於錯誤,依指│ │ │
│ │ │ │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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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黃芊如│109 年8 │在社群網站 │於109 年8 月18日│ 5萬元 │




│ │ │月18日14│Instargam聯絡告 │15時10分許,在不│ │
│ │ │時許 │訴人黃芊如,並推│詳地點,自其申設│ │
│ │ │ │薦其加通訊軟體LI│於第一銀行帳號2 │ │
│ │ │ │NE暱稱「P0-Lectu│0000000000號帳戶│ │
│ │ │ │rer」帳號好友, │,以網路銀行方式│ │
│ │ │ │嗣「PO-Lecturer │轉帳匯款。 │ │
│ │ │ │」邀請告訴人黃芊│ │ │
│ │ │ │如註冊「QNiu」投│ │ │
│ │ │ │資平台,並另以L │ │ │
│ │ │ │INE暱稱「QNiu交 │ │ │
│ │ │ │易所(客服)」要 │ │ │
│ │ │ │求其匯款,致告訴│ │ │
│ │ │ │人黃芊如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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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彭子謙│10 9年8 │在社群網站臉書上│於109 年8 月18日│6 萬5,000 元│
│ │ │月18日14│刊登投資廣告,告│14時10分許,在不│ │
│ │ │時許 │訴人彭子謙註冊完│詳地點,自其申設│ │
│ │ │ │竣後,即顯示通訊│於中國信託銀行帳│ │
│ │ │ │軟體LINE暱稱「羅│號000000000000號│ │
│ │ │ │德強老師」,「羅│帳戶,以網路銀行│ │
│ │ │ │德強老師」邀請告│方式轉帳匯款。 │ │
│ │ │ │訴人彭子謙註冊「│ │ │
│ │ │ │60秒急速賽車」網│ │ │
│ │ │ │站,並佯稱可穩定│ │ │
│ │ │ │獲利要求其匯款,│ │ │
│ │ │ │致告訴人彭子謙陷│ │ │
│ │ │ │於錯誤,依指示匯│ │ │
│ │ │ │款。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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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莊雅慧│109 年8 │在社群網站臉書上│於109 年8 月18日│3萬5,000元 │
│ │ │月4 日17│刊登廣告介紹「譽│13時50分許,在高│ │
│ │ │時許 │隆金控」之投資網│雄市鳳山區文南街│ │
│ │ │ │,告訴人莊雅慧 │167 號6 樓住所,│ │
│ │ │ │加入該網站上顯示│自其申設於中國信│ │
│ │ │ │通訊軟體LINE暱稱│託銀行帳號 │ │
│ │ │ │「喬小本起手勢」│000000000000號帳│ │
│ │ │ │後,「喬小本起手│戶,以網路銀行方│ │
│ │ │ │勢」、Yulong」、│式轉帳匯款。 │ │




│ │ │ │「吳」即謳稱必須│ │ │
│ │ │ │補足15萬元始能就│ │ │
│ │ │ │獲利部分出金並懷│ │ │
│ │ │ │疑其洗錢,致告訴│ │ │
│ │ │ │人莊雅慧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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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賴佳欣│109 年8 │以交友軟體「Omi │於109 年8 月18日│ 5萬元 │
│ │ │月11日某│」暱稱「Jason 子│15時17分許,在新│ │
│ │ │時許 │豪」結識告訴人賴│北市中和區橋和路│ │
│ │ │ │佳欣,進而以通訊│306 號7 樓住所,│ │
│ │ │ │軟體LINE暱稱「 │自其申設於玉山銀│ │
│ │ │ │Jason 子豪」介紹│行帳號 │ │
│ │ │ │告訴人賴佳欣加入│0000000000000 號│ │
│ │ │ │註冊「e 投睿」之│帳戶,以網路銀行│ │
│ │ │ │投資虛擬貨幣平台│方式轉帳匯款。 │ │
│ │ │ │,並以通訊軟體 │ │ │
│ │ │ │LINE暱稱「e 投睿├────────┼──────┤
│ │ │ │交易平台客服專員│於109 年8 月18日│1萬6,000元 │
│ │ │ │」要求其匯款,致│15時18分許,在新│ │
│ │ │ │告訴人賴佳欣陷於│北市中和區橋和路│ │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306 號7 樓住所,│ │
│ │ │ │。 │自其申設於玉山銀│ │
│ │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 號│ │
│ │ │ │ │帳戶,以網路銀行│ │
│ │ │ │ │方式轉帳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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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史習昀│109 年8 │以交友軟體「Omi │於109 年8 月18日│ 10萬元 │
│ │ │月初某時│」暱稱「銘遠」結│11時15分許,在不│ │
│ │ │許 │識告訴人史習昀,│詳地點,自其申設│ │
│ │ │ │進而以通訊軟體 │於玉山銀行帳號 │ │
│ │ │ │LINE暱稱「銘遠 │0000000000000 號│ │
│ │ │ │Tony」介紹告訴人│帳戶,以網路銀行│ │
│ │ │ │史習昀通訊軟體 │方式轉帳匯款。 │ │
│ │ │ │LINE暱稱「Jason ├────────┼──────┤
│ │ │ │子豪」,並佯稱可│於109 年8 月18日│ 1萬元 │
│ │ │ │以代操LIBOR 外匯│11時23分許,在不│ │
│ │ │ │,要求其匯款入會│詳地點,自其申設│ │
│ │ │ │,致告訴人史習昀│於玉山銀行帳號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0000000000000 號│ │
│ │ │ │匯款。 │帳戶,以網路銀行│ │
│ │ │ │ │方式轉帳匯款。 │ │
│ │ │ │ ├────────┼──────┤
│ │ │ │ │於109 年8 月18日│ 9萬元 │
│ │ │ │ │11時25分許,在不│ │
│ │ │ │ │詳地點,自其申設│ │
│ │ │ │ │於玉山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 號│ │
│ │ │ │ │帳戶,以網路銀行│ │
│ │ │ │ │方式轉帳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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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陳可鑫│109 年7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109 年8 月18日16│22,400元 │
│ │ │月16日某│交友軟體探探以暱│時10分,在不詳地│ │
│ │ │時許 │稱「顏邵杰」認識│點,自其申設於國│ │
│ │ │ │告訴人陳可鑫,並│泰世華銀行帳號 │ │
│ │ │ │積極向陳可鑫佯稱│000000000000號帳│ │
│ │ │ │可於 │戶,以網路銀行方│ │
│ │ │ │http://mm.dt789.│式轉帳匯款。 │ │
│ │ │ │top/網站投資期貨│ │ │
│ │ │ │來獲利,致陳可鑫├────────┼──────┤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109 年8 月18日16│30,000元 │
│ │ │ │以網路銀行轉帳至│時11分,在不詳地│ │
│ │ │ │許家豪所申設之新│點,自其申設於華│ │
│ │ │ │光銀行帳戶。 │南銀行帳號169200│ │
│ │ │ │ │839383號帳戶,以│ │
│ │ │ │ │網路銀行方式轉帳│ │
│ │ │ │ │匯款。 │ │
│ │ │ │ ├────────┼──────┤
│ │ │ │ │109 年8 月18日16│30,000元 │
│ │ │ │ │時13分,在不詳地│ │
│ │ │ │ │點,自其申設於中│ │
│ │ │ │ │國信託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以網路銀行方│ │
│ │ │ │ │式轉帳匯款。 │ │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843號




被 告 曾國信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國信前㈠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 院)於民國103年10月3日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084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復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於104年1 月20日以103年度審易字第4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 定。上開㈠、㈡兩罪刑,經同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251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104年4月1日入監執行, 於105年2月29日執行完畢。㈢再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於 104年12月9日以104年度易字第9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1月29日以105年度上易 字第13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㈣復再因竊盜案件,經新北 地院於105年5月13日以105年度易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8月確定。上開㈢、㈣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 435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下稱案); ㈤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於105年12月29日以105年度 審簡字第17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案)。 上開、兩案接續執行,於106年11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 監並付保護管束,然曾國信另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再犯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執護字第595號 認該假釋因『期滿疑似再犯』而結案等情,是曾國信上開假 釋有被撤銷可能,其前開未執行之刑是否得以已執行論仍有 疑義,爰不論以累犯,㈥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於 107年5月4日以107年度簡字第30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上訴後經同法院於107年11月7日以107年度簡上字第629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㈦復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於 107年11月7日以107年度簡字第7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 確定,上開㈥、㈦兩罪刑,經同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51號 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8年2月23日入監執 行,於108年11月21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明知 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 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陌生人 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掩飾他人詐欺 犯罪所得財物,被詐欺集團利用以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 犯罪,藉此躲避警方追查,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 於109年8月17日13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土城分 行,以介紹1個人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報酬,引介許家 豪(所涉幫助詐欺部分,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 4357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以1天4,000元之代價(許家豪 另交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共獲得8,000 元之報酬),將其申設於新光銀行建成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交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許家豪並於翌(18)日 12時許,同意或容任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歐」之詐欺 集團成年成員檢視其手機,致「小歐」獲悉本案帳戶網路銀 行帳號密碼,而容任他人以之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 小歐」取得本案帳戶存摺(嗣後又取得本案帳戶之網路銀 行帳號密碼)後,即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 集團話務機房成年成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向童宇 晨、許銘仁江佩璇林迅妤、張芸希黃芊如彭子謙莊雅慧賴佳欣史習昀等10人,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法詐 取財物,致上開10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 時地,匯出如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至本案帳戶,蓄意製造金 流斷點,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後,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 提領一空。
二、案經童宇晨許銘仁江佩璇林迅妤、張芸希黃芊如彭子謙莊雅慧賴佳欣史習昀等10人分別訴由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土城分局報告、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 移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曾國信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許家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㈢告訴人童宇晨許銘仁江佩璇林迅妤、張芸希黃芊如彭子謙莊雅慧賴佳欣史習昀等10人於警詢中之指訴 。
㈣告訴人童宇晨遭詐部分:
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告訴人童宇晨與 通訊軟體LINE暱稱「德哥」對話紀錄截圖46張、「超級星SU PERSTAR」博弈網站登入畫面網頁截圖1張、通訊軟體LINE暱 稱「雨寧秘書」、「德哥」帳號截圖各1張、新光銀行客戶



資料查詢-基本資料、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上開書證附於本署109年度偵字第37937號、第38104號卷 )。
㈤告訴人許銘仁遭詐部分: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 局頂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超商代碼付款頁面 翻拍照片2張、告訴人許銘仁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菲」對 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彰化銀行鹿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3張、新光銀行集中作 業部109年9月11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6056號函附新光銀 行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暨影像、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 明細表各1份(上開書證附於本署109年度偵字第40956號卷 )。
㈥告訴人江佩璇遭詐部分:
新光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通 訊軟體LINE暱稱「亮菁菁」、「福星 線上客服」帳號截圖 各1張、告訴人江佩璇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亮菁菁」對話 紀錄截圖12張、告訴人江佩璇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福星 線上客服」對話紀錄截圖9張、中國信託銀行網路銀行臺幣 轉帳交易成功截圖1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1份(上開書證附於本署109年度偵字第42588號卷)。 ㈦告訴人林迅妤遭詐部分:
告訴人林迅妤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興富發-專業客服」對 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告訴人林迅妤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 葳葳」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華郵政)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1張、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新光銀行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8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 90068937號函附新光銀行事故項目查詢資料列印資料、存款 業務往來申請書、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各1份 (上開書證附於本署110年度偵字第824號卷)。 ㈧同案被告許家豪交付本案帳戶之存摺部分:
被告曾國信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之帳號暨貼文網 頁截圖5張、通訊軟體LINE暱稱「曾,國信」帳號截圖1張、 同案被告許家豪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曾,國信」對話紀錄



截圖6張(上開書證附於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843號卷)。 ㈨告訴人張芸希遭詐部分: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 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告訴人張芸希與通訊軟體L INE暱稱「德哥」對話紀錄截圖16張、臉書公開社團網站「 提升所得來找德哥」之廣告網頁截圖1張(上開書證附於本 署110年度偵字第3843號卷)。
㈩告訴人黃千茹遭詐部分: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 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假投資平台「QMiu」網頁翻拍 照片、告訴人黃千茹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PO-Lecturer」 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告訴人黃千茹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Q Niu交易所(客服)」對話紀錄截圖2張、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網路銀行一般轉帳轉帳結果截圖 1張(上開書證附於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843號卷)。 告訴人彭子謙遭詐部分: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告訴人彭子謙與通訊軟體LINE 暱稱「羅德強老師」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6張、「RSL」網站 登入網頁翻拍照片1張、中國信託銀行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 易成功翻拍照片1張(上開書證附於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843 號卷)。
告訴人莊雅慧遭詐部分: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 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青年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2張、告訴人莊雅慧於 「譽隆金控」投資網站帳號網頁截圖3張、告訴人莊雅慧與 通訊軟體LINE暱稱「Yulong」對話紀錄截圖23張、告訴人莊 雅慧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對話紀錄截圖8張、告訴人 莊雅慧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喬小本起手勢」對話紀錄截圖 1張、新光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基本資料、存款帳戶存提交易 明細查詢明細表各1份(上開書證附於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8 43號卷)。
告訴人賴佳欣遭詐部分:
交友軟體「Omi」截圖(編號1)、通訊軟體LINE暱稱「Jaso n 子豪」帳號暨照片截圖(編號2、3)、通訊軟體LINE暱稱



「e投睿交易平台客服專員」帳號截圖(編號4)、「e投睿 」網站登入網頁截圖(編號5)各1張、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截圖2 張(編號11、12)、告訴人賴佳欣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Ja son 子豪」對話紀錄截圖38張(編號15至52)、告訴人賴佳 欣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e投睿交易平台客服專員」對話紀 錄截圖3張(編號53至5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光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基本資料 、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各1份(上開書證附於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5034號卷)。
告訴人史習昀遭詐部分:
玉山銀行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截圖3張、告訴人史習 昀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銘遠 Tony」、「Jason 子豪」群 組對話紀錄譯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光銀行客戶資料 查詢-基本資料、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各1份( 上開書證附於本署110年度偵字第5417號卷)。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又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 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 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另被告引介同案被告許家豪提供本案帳戶後分得報酬3,000 元,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陳在卷,係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亦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 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檢 察 官 陳伯青
附表:
┌───┬───┬────┬────────┬────────┬──────┐
│編號 │告訴人│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地 │匯款金額 │
├───┼───┼────┼────────┼────────┼──────┤
│ 1 │童宇晨│109 年8 │在社群網站臉書刊│於109 年8 月18日│ 2萬元 │




│ │ │月9 日15│登「創業找德哥人│13時55分許,在台│ │
│ │ │時6 分許│人都是哥」之廣告│中市大里區塗城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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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並佯以投資之名│方式轉帳匯款。 │ │
│ │ │ │義要求其匯款,致│ │ │
│ │ │ │告訴人童宇晨陷於│ │ │
│ │ │ │錯誤,依指示麗款│ │ │
│ │ │ │。 │ │ │
├───┼───┼────┼────────┼────────┼──────┤
│ 2 │許銘仁│109 年8 │以通訊軟體LINE │於109 年8 月18日│3萬元 │
│ │ │月10日某│暱稱「菲」提供網│15時20分許,在彰│ │
│ │ │時許 │路投資平台「金鋒│化縣鹿港鎮中山路│ │
│ │ │ │國際」,並請告訴│137 號彰化銀行鹿│ │
│ │ │ │人許銘仁加入會員│港分行,自其申設│ │
│ │ │ │使用該平台交易,│於該行帳號601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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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