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7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伊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41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伊紫幫助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 「4月9日某時許」,更正為「4月9日7時50分,於新北市○ ○區○○○路○段000號104號1樓統一超商園林門市」:同 欄一㈠第3行「匯款30萬元」,補充為「以其兒子趙崇淵之 郵局帳戶於同日10時22分至新營郵局匯款30萬元」:同欄一 ㈡第1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福來」,補充為「以電話 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福來」:第3行「匯款3萬元」,補充 為「於同月14日11時21分至大甲郵局臨櫃匯款3萬元」:證 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6行「活期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更正為「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 其所有之渣打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而供 幫助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 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 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兼衡告訴人1人 及被害人1人之受騙金額(共計新臺幣330,000元),被告之 前科素行,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1165號
被 告 蔡伊紫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伊紫雖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及密碼交付予 不明人士使用,足以幫助他人利用金融帳戶,提領詐欺犯罪 所得,仍不違背其本意,於民國109年4月9日某時許,以店 到店方式將其所申設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含密碼,下稱上開蔡伊紫渣打帳戶)交 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
(一)109年4月13日9時許,電話聯繫蔡美幸,佯稱:伊為協力 廠商郭福樹,需要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云云,致蔡 美幸陷於錯誤,匯款30萬至上開蔡伊紫渣打帳戶,嗣由林 智恩持上開蔡伊紫渣打帳戶提款卡領出(林智恩涉犯詐欺 等罪嫌部分,另案提起公訴)。
(二)109年4月13日10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福來, 佯稱:為友人「正仔」,需周轉現金10餘萬元云云,致李 福來陷於錯誤,匯款3萬元至上開蔡伊紫渣打帳戶(同案 被告羅嘉敏涉犯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行通緝)。二、案經李福來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伊紫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李福來、被害人蔡美幸警詢陳述及另案被告林智 恩偵訊陳述相符,並有被告與LINE暱稱「羅嘉敏」之對話紀 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李福來之對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存摺影 本、上開蔡伊紫渣打帳戶活期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等在卷 可參。綜上,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以幫助詐欺之意思,參與詐欺罪以外之構成 要件行為,核屬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 財罪嫌之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請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 定,論以一幫助詐欺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王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