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6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高志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5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高志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 告訴人前為夫妻關係,雙方就金錢及小孩監護問題生細故糾 紛,被告因而心生不滿,竟一時衝動,未思妥適處理,以如 聲請所指之文字恫嚇告訴人,致其心生畏怖,所為應予非難 ;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調)解或獲得原諒,以及其犯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5396號
被 告 陳高志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高志與王翊婷前為夫妻關係,雙方因金錢及小孩之事而生 嫌隙,陳高志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位於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13樓之5居處之王翊婷,恫嚇稱如附表所示之 文字內容,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王翊婷,使王翊婷 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王翊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高志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王翊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雙方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 先後多次出言恐嚇告訴人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 ,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主觀上係出 於單一犯意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於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 柏 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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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文字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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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年10月26日16時 │逃避不要怪我了、我保證我一定讓│
│ │46分許至17時50分許│你跪著求我、記得你現在的態度、│
│ │ │你等著看、給你三通電話的機會、│
│ │ │不接後果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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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9年10月26日18時 │試試看、看我敢不敢 │
│ │27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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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9年10月26日19時 │你等著看吧、你小孩不給我、別讓│
│ │16分許至19時32分許│我找到、躲好一點、一個明一個暗│
│ │ │、你家只有一個男的、你最好都別│
│ │ │回去、三重清水灣、最好也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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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9年10月26日19時 │你要現在帶飛飛過來、不然你家會│
│ │52分許至20時4分許 │不得安寧、明天你只會更慘,兩條│
│ │ │路給你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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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9年10月26日21時 │要搞就搞大一點、你們等著吧、明│
│ │31分許至22時許 │天早上中國信託等、辦貸款移轉、│
│ │ │錢全給我匯來、我就不信小孩都不│
│ │ │用上課的、我陪你玩大的、你等著│
│ │ │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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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9年11月18日20時 │我直接一家五口一起走 │
│ │21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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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9年11月19日2時26│你開心沒、爽了吧、我會讓你更爽│
│ │分許至2時29分許 │、試試、好、你決定的、別忘記我│
│ │ │今天講的、就這樣、你等著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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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9年11月23日17時 │王翊婷你真的絕了,你這樣做真的│
│ │56分許 │會後悔,絕對會後悔到時候說什麼│
│ │ │都沒有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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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9年11月23日21時 │沒用反正你躲好了,我一定讓你生│
│ │19分許至21時30分許│不如死、沒關係,我沒差了反正你│
│ │ │躲好就是、別讓我抓到你、現在才│
│ │ │知道你那麼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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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9年11月24日18時9│你小飛給我,我以後不會煩你、不│
│ │分許 │給我就鬧的雞犬不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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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9年11月24日18時 │我會很努力的把你找出來,我一定│
│ │29分許 │讓你很痛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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