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于姍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7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姍妤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至9行 「this girl帶帽短刀鋒安全修眉刀(2入)」之記載補充為 「this girl帶帽短刀鋒安全修眉刀(2入)1 組」、第13行 「8906透氣無鋼圈內衣套組-粉36B」之記載補充為「8906透 氣無鋼圈內衣套組-粉36B 1套」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 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告訴人所有之財物,顯然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前有多 次竊盜前科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種類及數量、告訴 人所受損害程度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至被告雖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累犯前科紀錄,惟觀其前科內 容為侵占罪之科刑處罰,核與所犯本案之竊盜犯行關聯性尚 屬薄弱,同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文及 其理由,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依臺灣 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彥文孝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 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 ),附此敘明。
三、末查本件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為其犯罪所得之 物,因皆未扣案亦未發還予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黃彥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應沒收物品 │ 數量 │
├──┼─────────────┼────┤
│ 1 │高絲涵萃潤肌精洗顏霜 │ 1條 │
├──┼─────────────┼────┤
│ 2 │高絲涵萃潤肌精全效水凝霜 │ 1罐 │
├──┼─────────────┼────┤
│ 3 │恒大優衛醫用平面口罩50入盒│ 1盒 │
│ │裝-藍色 │ │
├──┼─────────────┼────┤
│ 4 │高絲植淬白潤肌精玻尿酸超淨│ 1瓶 │
│ │白化妝水II(滋潤) │ │
├──┼─────────────┼────┤
│ 5 │this girl帶帽短刀鋒安全修 │ 1組 │
│ │眉刀(2入) │ │
├──┼─────────────┼────┤
│ 6 │HAEL-3P微距安全修眉刀 │ 1組 │
├──┼─────────────┼────┤
│ 7 │艾翠斯修護護手霜 │ 1條 │
├──┼─────────────┼────┤
│ 8 │妮維雅植物精華油身體乳-浪 │ 1瓶 │
│ │漫玫瑰香 │ │
├──┼─────────────┼────┤
│ 9 │大人民族風雙色羊毛雙層手套│ 1雙 │
│ │ │ │
├──┼─────────────┼────┤
│ │mauve-G-0056日系蕾絲棉莫女│ 1件 │
│ │褲-粉紅 │ │
├──┼─────────────┼────┤
│ │mauve-G-0056日系蕾絲棉莫女│ 1件 │
│ │褲-粉藍 │ │
├──┼─────────────┼────┤
│ │8906透氣無鋼圈內衣套組-粉 │ 1套 │
│ │36B │ │
├──┼─────────────┼────┤
│ │AN-UA0000(00-00cm)AN半邊絨│ 1雙 │
│ │少女襪 │ │
├──┼─────────────┼────┤
│ │水鑽珍珠線夾3入組雙排蝶結-│ 1組 │
│ │金 │ │
├──┼─────────────┼────┤
│ │水鑽珍珠線夾3入組愛心-金 │ 1組 │
├──┼─────────────┼────┤
│ │珍珠風自動夾 │ 1個 │
├──┼─────────────┼────┤
│ │臺灣製珍珠自動夾 │ 2個 │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7106號
被 告 甲○○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 字第6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月9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民國109年11月6日11時3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 0段000號寶雅商店,徒手竊取店經理洪嘉羚所管領貨架上之 高絲涵萃潤肌精洗顏霜1條、高絲涵萃潤肌精全效水凝霜1罐 、恒大優衛醫用平面口罩50入盒裝-藍色1盒、高絲植淬白潤 肌精玻尿酸超淨白化妝水II(滋潤)1瓶、this girl帶帽短刀 鋒安全修眉刀(2入)、HAEL-3P微距安全修眉刀1組、艾翠 斯修護護手霜1條、妮維雅植物精華油身體乳-浪漫玫瑰香1
瓶、大人民族風雙色羊毛雙層手套1雙、mauve-G-0056日系 蕾絲棉莫女褲-粉紅1件、mauve-G-0056日系蕾絲棉莫女褲- 粉藍1件、8906透氣無鋼圈內衣套組-粉36B、AN-UA3204(22 -24cm)AN半邊絨少女襪1雙、水鑽珍珠線夾3入組雙排蝶結- 金1組、水鑽珍珠線夾3入組愛心-金1組、珍珠風自動夾1個 、臺灣製珍珠風自動夾2個等物(共價值新臺幣2,695元), 得手後,隨即藏放在隨身所攜帶之提袋內,得手後未經結帳 ,即步出該店逃逸。嗣洪嘉羚清點財物發現店內商品遭竊, 遂檢具監視器畫面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洪嘉羚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洪嘉羚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 影畫面擷取照片35張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核與客觀事實 相符,其犯嫌應堪予認定。是被告之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 ,其罪嫌應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於受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請參 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 規定加重其刑。再被告因上開竊盜行為所取得之財物,均為 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黃彥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