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素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4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素貞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王素貞犯罪所得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 又於民國109年間因多件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罰 金刑、拘役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 卷可稽,尚不知悔改,猶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顯不足取, 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稱患有憂鬱症,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 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舉牌員,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告訴人對本案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公務 電話紀錄表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 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如附件附表 所示之物,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 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029號
被 告 王素貞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
現居新北市○○區○○路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素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9年11月7日12時9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聯福利中心板橋板 新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店經理王佳敏如附表所示之商 品,共價值新臺幣(下同)2,054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攜 帶之背包內,未結帳即離開現場。嗣王佳敏於同日18、19時 許,清點商品時發現商品短少,經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 ,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王佳敏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王素貞經傳喚未到庭,其於警詢中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 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佳敏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 上開商店109年11月7日明細1份、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
8張及光碟1片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 竊得之上開物品,為其犯罪所得,未能發還告訴人,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檢 察 官 江祐丞
附表:
┌───┬───────────────┬────┬──────┐
│編號 │ 品 名 │ 數量 │ 價值 │
├───┼───────────────┼────┼──────┤
│ 一 │統一來一客杯麵鮮蝦魚板(3入裝) │1個 │65元 │
├───┼───────────────┼────┼──────┤
│ 二 │伯朗咖啡豆醇郁特調豆 │1個 │368元 │
├───┼───────────────┼────┼──────┤
│ 三 │桂格大燕麥片即沖即食配方 │1個 │169元 │
├───┼───────────────┼────┼──────┤
│ 四 │銀寶善存50+男性綜合維(65錠) │1個 │605元 │
├───┼───────────────┼────┼──────┤
│ 五 │台灣武田愛喜維生素C+鈣(20錠) │1個 │109元 │
├───┼───────────────┼────┼──────┤
│ 六 │77乳加 │1個 │86元 │
├───┼───────────────┼────┼──────┤
│ 七 │Farcent 香水胺基 │1個 │189元 │
├───┼───────────────┼────┼──────┤
│ 八 │五月花後棒連續抽取式花(10包) │1個 │205元 │
├───┼───────────────┼────┼──────┤
│ 九 │臺灣甜柿(2入) │2個 │25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