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 年度偵字第44347 號、110 年度偵字第918 號、第1286號、
第1868號、第1958號)、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 年度偵字第
2965號)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 年度偵字
第101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志偉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林志偉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係供自己使 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可預見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如交與他人使用,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 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竟仍不顧他人可 能遭受財產上損害之危險,而基於縱若其所提供之金融機構 帳戶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所用,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 助犯意,於民國109 年6 月12日17時58分許,新北市○○區 ○○路000 號全家便利商店附近,以新臺幣(下同)7,000 元之價格,將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設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寫有 提款卡密碼之便條紙售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樂」之 詐欺集團成員,供「阿樂」所屬之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之 收款工具。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 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 ,而將附表所示款項分別匯入中信帳戶內。嗣附表所示之人 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林志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黃美惠、馬海燕、巫金坪、鄧吉利、李立翔、 邱健豪、陳詩尹、張簡宜萍、吳惠真、楊品彥、張郁琳、林 佳蓁、曾雪玲及證人即被害人李依燕、邱皓瑋於警詢時之指 訴。
㈢證人即告訴人黃美惠提供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
證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㈣證人即被害人李依燕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郵局轉帳單據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㈤證人即被害人邱皓瑋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網銀轉帳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廣興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㈥證人即告訴人馬海燕提供轉帳存摺影本、新光銀行國內匯款 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㈦證人即告訴人巫金坪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轉帳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彰化縣警察局溪湖 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㈧證人即告訴人鄧吉利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轉帳帳戶存摺影本、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 西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㈨證人即告訴人李立翔提供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翻拍照片、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 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
㈩證人即告訴人邱健豪提供新光商業銀行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 細查詢明細表、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 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證人即告訴人陳詩尹提供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翻拍照片、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 局七賢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人即告訴人吳惠真提供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高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
證人即告訴人楊品彥提供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翻拍照片、與詐 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鶴岡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
證人即告訴人張郁琳提供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1 份、華泰銀行跨行匯款回單影本。
證人即告訴人林佳蓁提供LINE對話截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諮詢專線紀錄表 。
證人即告訴人曾雪玲於警詢之指訴、LINE對話截圖、匯款單 截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諮詢專線紀錄表。
被告申辦之中信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
㈠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 幫助行為,亦即須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 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 言。查被告將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與「阿樂」 ,供「阿樂」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取財工具,所實 行者非屬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且基於幫助犯意為之。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行為提供中信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幫助詐欺集團詐騙附表所示之人,屬 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再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 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偵字第2965號、臺 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偵字第1012號移送併辦之 犯罪事實,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本案之犯 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併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率爾提供金融帳戶與他人使用,遭詐欺集團成員
用以作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助長犯罪風氣,且造成執法人 員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成員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 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犯後 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與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達成 和解或獲得諒解,兼衡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高中 肄業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被害人人數、受騙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以7,00 0 元之代價,提供中信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 ,為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有關被告涉犯洗錢罪之說明:
㈠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 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 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 得款項得手,因已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 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提供金融帳戶 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 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 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 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 院刑事大法庭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
㈡經查,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單純提供中 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與不詳之人作為詐欺取財使用 ,尚無證據顯示被告曾配合指示提款,或參與後續之提領行 為,即難認其有收受、持有或使用特定犯罪所得,或有移轉 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定之意旨 ,已難認被告所為屬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 款至第3 款所稱 之洗錢行為。此外,復查無證據足認被告主觀上就其提供帳 戶後,將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等情有 所認知,自無從認定被告主觀上有幫助洗錢之故意,而以幫 助洗錢罪相繩,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仕國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江金星移送併辦,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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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告訴人│ 詐騙時間 │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 │或被害│ │ │ │(新臺幣)│
│ │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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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告訴人│109 年4 月某│透過臉書與黃美│109 年6 月16日│21萬元 │
│ │黃美惠│日起 │惠取得聯繫,再│9 時31分許,委│ │
│ │ │ │以通訊軟體LINE│託友人韓醒緯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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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害人│109 年4 月30│透過臉書與李依│109 年6 月20日│10萬元 │
│ │李依燕│日起 │燕取得聯繫,再│11時32分許,在│ │
│ │ │ │以通訊軟體LINE│臺中市豐原區中│ │
│ │ │ │佯稱:你可在網│正路豐原郵局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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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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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被害人│109 年6 月某│透過交友軟體與│109 年6 月13日│3萬元 │
│ │邱皓瑋│日起 │邱皓瑋取得聯繫│15時37分許,操│ │
│ │ │ │,再以通訊軟體│作網路銀行轉帳│ │
│ │ │ │LINE佯稱:你可├───────┼─────┤
│ │ │ │在網路上投資虛│109 年6 月23日│4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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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作網路銀行轉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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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告訴人│109 年6 月3 │透過交友軟體與│109 年6 月18日│10萬元 │
│ │馬海燕│日20時許起 │馬海燕取得聯繫│14時7 分許,在│ │
│ │ │ │,再以通訊軟體│臺中市新光銀行│ │
│ │ │ │LINE佯稱:你可│松竹分行臨櫃轉│ │
│ │ │ │在網路上投資賺│帳 │ │
│ │ │ │錢云云。 ├───────┼─────┤
│ │ │ │ │109 年6 月20日│20萬元 │
│ │ │ │ │11時54分許,在│ │
│ │ │ │ │臺中市新光銀行│ │
│ │ │ │ │松竹分行臨櫃轉│ │
│ │ │ │ │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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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告訴人│109 年6 月13│透過交友軟體與│109 年6 月22日│3萬元 │
│ │巫金坪│日起 │巫金坪取得聯繫│13時17分許,操│ │
│ │ │ │,再以通訊軟體│作網路銀行轉帳│ │
│ │ │ │LINE佯稱:你可│ │ │
│ │ │ │在網路上投資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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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告訴人│109 年6 月13│透過交友軟體與│109 年6 月21日│3萬6,000元│
│ │鄧吉利│日起 │鄧吉利取得聯繫│14時1 分許,在│(起訴書誤│
│ │ │ │,再以通訊軟體│宜蘭縣三星鄉大│載為3 萬元│
│ │ │ │LINE佯稱:你可│隱村,操作自動│) │
│ │ │ │在網路上投資云│櫃員機轉帳 │ │
│ │ │ │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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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告訴人│109 年6 月13│透過交友軟體與│109 年6 月13日│1萬元 │
│ │李立翔│日前某日起 │李立翔取得聯繫│19時40分許,操│ │
│ │ │ │,再以通訊軟體│作網路銀行轉帳│ │
│ │ │ │LINE佯稱:你可│ │ │
│ │ │ │在網路上投資云│ │ │
│ │ │ │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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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告訴人│109 年6 月13│透過交友軟體與│109 年6 月13日│3萬6,000元│
│ │邱健豪│日前某日起 │邱健豪取得聯繫│15時30分許,操│ │
│ │ │ │,再以通訊軟體│作網路銀行轉帳│ │
│ │ │ │LINE佯稱:你可├───────┼─────┤
│ │ │ │在網路上投資云│109 年6 月13日│6,000元 │
│ │ │ │云。 │15時33分許,操│ │
│ │ │ │ │作網路銀行轉帳│ │
│ │ │ │ ├───────┼─────┤
│ │ │ │ │109 年6 月20日│1萬9,100元│
│ │ │ │ │12時42分許,操│ │
│ │ │ │ │作網路銀行轉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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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告訴人│109 年6 月14│透過交友軟體與│109 年6 月18日│5萬元 │
│ │陳詩尹│日起 │陳詩尹取得聯繫│11時許,操作網│ │
│ │ │ │,再以通訊軟體│路銀行轉帳 │ │
│ │ │ │LINE佯稱:你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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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告訴人│109 年6 月15│透過交友軟體與│109 年6 月16日│1萬元 │
│ │張簡宜│日前某日起 │張簡宜萍取得聯│16時1 分許,在│ │
│ │萍 │ │繫,再以通訊軟│高雄市三民區建│ │
│ │ │ │體LINE佯稱:你│工路OK便利商店│ │
│ │ │ │玩國外樂透彩中│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大獎,要先匯款│轉帳 │ │
│ │ │ │云云。 ├───────┼─────┤
│ │ │ │ │109 年6 月19日│7萬3,203元│
│ │ │ │ │15時50分許,在│(起訴書誤│
│ │ │ │ │高雄市鳳山區操│載為7 萬3,│
│ │ │ │ │作自動櫃員機轉│204 元) │
│ │ │ │ │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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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告訴人│109 年6 月19│透過通訊軟體LI│109 年6 月19日│3萬元 │
│ │吳惠真│日12時許起 │NE向吳惠真佯稱│13時27分許,在│ │
│ │ │ │:你要匯錢才能│高雄市前鎮區后│ │
│ │ │ │領取香港彩券獎│安路147 號佛公│ │
│ │ │ │金云云。 │郵局臨櫃轉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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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告訴人│109 年6 月22│透過交友軟體與│109 年6 月22日│1,000元 │
│ │楊品彥│日前某日起 │楊品彥取得聯繫│19時22分許,操│ │
│ │ │ │,再以通訊軟體│作網路銀行轉帳│ │
│ │ │ │LINE佯稱:你可│ │ │
│ │ │ │在網路上投資云│ │ │
│ │ │ │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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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告訴人│109 年4 月2 │透過臉書與張郁│109 年6 月23日│1萬元 │
│ │張郁琳│日起 │琳取得聯繫,利│14時57分許,在│ │
│ │ │ │用網路假交友方│臺北市中山區敬│ │
│ │ │ │式,佯稱:家中│業四路33號1 樓│ │
│ │ │ │親人重病需要匯│華泰銀行總部分│ │
│ │ │ │款云云。 │行臨櫃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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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告訴人│109 年5 月中│透過交友軟體與│109 年6 月14日│4萬元 │
│ │林佳蓁│旬 │林佳蓁取得聯繫│16時18分,操作│ │
│ │ │ │後,誆稱加入「│網路銀行轉帳 │ │
│ │ │ │阿里巴巴」代購├───────┼─────┤
│ │ │ │平台可賺取差價│109 年6 月14日│1萬2,307元│
│ │ │ │云云 │16時20分,操作│ │
│ │ │ │ │網路銀行轉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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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告訴人│109 年6 月23│透過臉書與曾雪│109 年6 月23日│3萬元 │
│ │曾雪玲│日前某日起 │玲取得聯繫,誆│9 時11分許,操│ │
│ │ │ │稱自己係金沙集│作自動櫃員機轉│ │
│ │ │ │團監控有香港大│帳 │ │
│ │ │ │樂透號碼可投注│ │ │
│ │ │ │獲利云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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