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耀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戒毒偵
字第6 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152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量合計0.3022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耀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戒毒偵字第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量0.0534公克、0.2488公克 ),係屬違禁物,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 年11月22日北榮 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108 年2 月1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 書各1 份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 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 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09 年度戒毒偵字第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考。又該案查扣之白色或透 明晶體1 包、白色結晶1 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量分別為0.0534公克、0.2488公克, 合計0.3022公克),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物品 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臺北榮民總醫院107 年11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 品成分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年2 月 1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各1 紙附卷可稽,足
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列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外 包裝袋2 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 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連思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