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133號
PCDM,110,單聲沒,133,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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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金山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32444 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SDHC」商標之讀卡機伍佰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金山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32444 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扣案之仿冒「SDHC」商標之讀卡機500 個為專科沒收 之物(聲請書誤認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聲 請書誤載為第40條後段)聲請宣告沒收。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 違反商標法之物品,即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3244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述不 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 查扣之仿冒「SDHC」商標之讀卡機500 個(即109 年度紅保 字第373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所示之物),為侵害美商SD 3C有限責任公司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且為被告意圖販賣而輸 入之物(惟檢察官認為是大陸地區之出貨廠商發貨錯誤,被 告並不知悉而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有被告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供述、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5 年7 月14日基普業 一字第1051017894號函文暨所附進口報單、發票、裝箱單、 長期委任書、鑑定報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收據及搜 索筆錄、扣押物品照片、委託進口切結書、誤裝通知單等在 卷可參,足認前述讀卡機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據前述法 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從而,本 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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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