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詹程傑
詹程翔
江月美
江祈論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政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敬亞律師
朱治國律師
被 告 陳丁銘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被 告 李宗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2號),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茲認本件被告陳丁銘、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李宗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0 年度交訴字第 12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詹程傑、詹程翔、江月美、江 祈論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連思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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