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0年度,3號
PCDM,110,交重附民,3,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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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詹程傑
      詹程翔
      江月美
      江祈論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政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敬亞律師
      朱治國律師
被   告 陳丁銘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被   告 李宗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2號),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茲認本件被告陳丁銘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李宗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0 年度交訴字第 12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詹程傑詹程翔江月美、江 祈論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連思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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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