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0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侖澔
選任辯護人 李惠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
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丙○○與少年陀○至(民國92年6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另案於本院少年法庭審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明知實 際上並無口罩可供出貨,陀○至先指示丙○○取得收受不法 所得之銀行帳戶,丙○○即向不知情之戊○○(另為不起訴 處分)借用帳戶,而戊○○再轉向不知情之丁○○(另為不 起訴處分)借用帳戶,丁○○將其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提款卡翻拍照片(下稱系爭提款卡照片),於 109 年2 月26日某時,以臉書Messenger 通訊軟體(下稱 Messenger 軟體)傳送與戊○○,再由戊○○以Messenger 軟體將系爭提款卡照片傳送與丙○○。陀○至於109 年2 月 29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臉 書「衝衝衝媽咪買賣社團」,以帳號「Bu Bu 」名義刊登虛 偽販賣口罩之訊息後,丙○○再以Messenger 軟體將系爭提 款卡照片傳送與陀○至。嗣乙○○於109 年2 月29日6 時28 分許,以臉書Messenger 軟體與陀○至聯絡,陀○至對乙○ ○佯稱其名字「林佳茹」,電話0000000000號,口罩一包新 臺幣(下同)300 元、50入,手上剩25包,可以的話,我中 午趕快弄一弄,約定以7,500 元購買25包口罩云云,乙○○ 陷於錯誤,依陀○至指示,於同(29)日9 時59分許,以網 路轉帳7,500 元至丁○○前揭郵局帳戶內。嗣乙○○匯款後 ,播打陀○至所告知前開電話號碼,然接聽電話者表示其係 黃小姐,並非「林佳茹」,亦無販售口罩等語,乙○○遂以 Messenger 軟體質問陀○至,陀○至仍堅不吐實,又誆稱同 日12時30分許會出貨,並截圖手機電話「林佳茹」資訊取信 乙○○,其後乙○○無法聯絡陀○至,始知受騙。二、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一、關於本案證據能力之意見: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文。查本判決下 列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因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除證人 陀○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外,對上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 不爭執(見109 年度易字第100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5 -46 、205 頁),迄於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聲明異議(見 本院卷第205-211 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並 無非法取證或證明力明顯偏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依前揭法條規定,認有證據能力。至於證人陀○至於 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因均未具結,且無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被告及辯護人復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45-46 頁) ,故本院認證人陀○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而未引用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併此敘明。 ㈡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 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 證據所為之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書證、物證則無傳聞法則 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 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查下列非屬供述證據 之書證及物證,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 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上揭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指證明確(見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256 號卷【下稱少連偵卷】第29-31 頁 ),核與證人陀○至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情節相符(見本院卷 第183-197 頁),復經證人戊○○、丁○○於警詢、偵訊及 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少連偵卷第17-21 、85-87 頁、本 院卷第87-97 頁;少連偵卷第23-27 、85-87 頁、本院卷第 197-202 頁),並有告訴人與陀○至臉書對話截圖(見少連 偵卷第43-54 頁)、乙○○網路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卷第44 頁)、Tuo Di To (陀○至)與戊○○對話紀錄(見少連偵 卷P55-63頁、本院卷第105-108 頁)附卷可稽。且被告於偵
查中自承因為陀○至沒帳戶,叫我幫忙借帳戶等語(見少連 偵卷第87頁),又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109 年1 、2 月 間陀○至平均一個禮拜去你家幾次?)不到2 次。(每次待 的時候多長?)1 、2 小時等語(見本院卷第206 頁)。綜 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三、對於被告之辯解或有利之證據不採納之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且被告之辯護人為其辯稱 :被告絕無詐欺犯意,事實上並未與陀○至有何共同販賣口 罩之合意,被告係為應戊○○之要求,向陀○至要求取回買 鞋之退款,而協助提供帳戶予陀○至。縱陀○至另為詐欺犯 行,實與被告無涉云云。惟查:
㈠證人戊○○於審理中證述:(是否有將帳戶請被告轉交給陀 ○至?)是。(為何你要請被告轉交給陀○至?)因為我要 跟陀○至拿錢,我跟陀○至不熟,所以請丙○○幫我跟他聯 絡,我當時沒有可以用的銀行帳戶,陀○至需要用匯款給我 的方式,我才向丁○○借用銀行帳戶。(你如何將帳號交給 被告?)我將丁○○的郵局存摺拍照之後用Messenger 傳給 丙○○,我並沒有將丁○○的存摺及提款卡的實物交給丙○ ○。(【請提示少連偵卷第43頁照片2 】你當時交的帳號截 圖是否是這一張?)是。(你傳金融卡帳號的截圖訊息給丙 ○○的目的為何?)因為陀○至要退款給我,我要拿回我的 退款金額,陀○至需要,所以我把金融卡的卡片拍給丙○○ ,請丙○○幫我聯繫。(你有無直接跟陀○至聯繫要把款項 匯給你?)丙○○幫我跟陀○至溝通,因為他們比較熟,我 的訊息是丙○○跟我說的。(你要求的退款是何種款項?) 之前我跟陀○至買鞋子,但他一直拖延,所以我說不要了。 (【請提示少連偵卷第57-63 頁截圖】Tuo Di To 是否為陀 ○至?)是。(上開截圖中與陀○至對話者是誰?)是我, 這是Messenger 的對話。(截圖紀錄所顯示日期是108 年12 月26日至109 年1 月27日?)是。(上開這段日期的截圖紀 錄內容主要談論什麼?)主要是跟陀○至說我的鞋子為什麼 還沒有到,是要退款給我,還是給我東西。(對話紀錄中何 處有顯示買鞋子及退款的訊息?)陀○至說「換他跟廠商斷 絕,廠商完全不回他,害他現在賠很多錢。」,裡面的他是 指陀○至拿貨的人,他拿貨的人跟廠商斷絕關係。(當時你 向陀○至訂多少元的鞋子?)一雙,7,000 元。(陀○至只 有一雙7,000 元的鞋子還沒有給你?)對。(如果錢匯到該 帳戶後,你如何拿到錢?)跟我朋友丁○○拿,因為當時我 沒有可以用的銀行帳號可以收退款的錢,所以我請丁○○幫 我拿。(你提供時,丙○○有沒有跟你說帳號使用的期限有
多長?)丙○○沒有說使用期限,但因為是要用退款的事情 才給的。(你方才提到你是7,000 元,本案匯款進去是7,50 0 元,你是何時起疑心?)丁○○去郵局時,郵局人員說這 是警示帳戶,我才會知道這件事情。(你所提供的截圖訊息 日期是108 年11月至109 年1 月27日,而本案發生時間點是 109 年2 月29日才匯款進來,已經相距將近1 個月,為何差 距這麼遠?)我也不知道為什麼陀○至那麼慢,因為陀○至 從12月多就開始拖,拖到1 月多才有回覆。(丙○○與陀○ 至是何種關係?)朋友,他們之前就認識了。(你先認識丙 ○○還是先認識陀○至?)我先認識丙○○。(你與陀○至 的同事關係維持到何時?)只有維持1 個月左右。(你有無 陀○至的聯絡電話?)沒有,我只有陀○至的Messenger 聯 繫方式。(你既然有陀○至的Messenger 聯繫方式,而陀○ 至要匯款到你的帳戶,為何你不把你所拍下來丁○○的提款 卡照片直接用Messenger 傳給陀○至?)因為陀○至後來都 不跟我聯繫,所以我請丙○○幫我聯繫陀○至。(你提供丁 ○○郵局帳戶,後來有被害人乙○○匯入7,500 元,這筆款 項後來如何處理?)後來丁○○到郵局帳戶時,有郵局人員 向他說這是警示帳號就沒有取出這筆錢,也到警局到案說明 。(被害人乙○○的7,500 元是否到現在一直都在丁○○的 帳號內?)我不清楚,這要問丁○○。(你在109 年的1 、 2 月間有無聽陀○至或丙○○他們有表示有口罩可以販賣? )沒有,我到警局後才知道這件事情。(你並沒有提供丁○ ○的郵局帳號提款卡或存摺及印章給丙○○或陀○至?)是 ,我只有截圖。(陀○至或丙○○在本件告訴人匯款7,500 元入丁○○帳戶後,有無曾請你或丁○○要將款項提領出來 交給他?)沒有。(陀○至及丙○○是否認識丁○○?)認 識,因為都是同事關係。(丁○○也是陀○至及丙○○之前 的同事?)是。(為何當時在那邊上班,不用現金退款?) 因為陀○至在我提供丁○○的郵局帳號之前2 個月就已經離 職,所以我沒辦法找到他。(你與陀○至、丙○○、丁○○ 是否在共同一個夜市攤位上班?)是,在永和樂華夜市的拿 督肉骨茶,但現在倒閉了等語(見本院卷第87-96 頁),並 有Tuo Di To (陀○至)與戊○○對話紀錄(見少連偵卷第 55-63 頁)及證人戊○○當庭提出手機Messenger 聯繫畫面 翻拍照片4 張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5-108 頁)。核與證 人丁○○於審理中證述:(現在你有帶郵局提款卡嗎?)有 。(109 年初你是否有將這個帳戶交付給他人,包括提款卡 的照片等?)對,我有交付提款卡照片給戊○○,叫他幫我 傳達給丙○○(當時戊○○是怎麼跟你說要這個帳號?其目
的為何?)他跟我要的當時就有說,因為人家要匯錢進去給 他,所以叫我提供帳戶之後領出來。(你提供帳戶後是否有 發現裡面有多錢出來?)有。(後來你如何處理多出來的款 項?)因為多出來那時候帳戶已經凍結了,所以錢沒有提出 來。(既然你說那時候帳戶已經被警方凍結了,你如何知道 帳戶內有多錢出來?)因為我有去ATM 查詢餘額看有多出錢 ,但是不能提款,因為帳戶已經被列為警示帳號。(目前的 帳號狀況為何?你的帳號現在是否仍凍結?)沒有,已經開 啟。這筆錢好像會轉回去,因為我的餘額已經變成0 了,原 本我帳戶好像剩1 元或0 元,後面就又變回原來餘額。(你 要交付這個帳戶的帳號照片時,你的帳戶裡面有多少錢?) 就我原本的金額0 元或1 元,幾乎沒有錢。(被告是否知道 你的密碼?)不知道。(【請求提示少連偵卷第43頁臉書 Messenger 對話紀錄】這張照片是否你拍的?)對。(是否 當時你拍好後交給戊○○?)對。(也用臉書傳的?)我忘 記是用LINE或臉書傳。(你提供自己的郵局金融卡帳戶資料 給戊○○後,陀○至或被告是否有曾經詢問過你帳戶內有無 別人的匯款?)沒有。(當時你與陀○至和被告有無聯繫方 式?)跟陀○至沒有,丙○○只有Messenger 我們是臉書好 友可以聯繫。(你的帳戶後來為何會被解凍可使用?)因為 後面上一次來開庭時有不起訴的單子,我有拿去三重分局跟 他們說不起訴等語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197-202 頁)。參 諸證人陀○至於審理中證稱:(你是否有欠戊○○錢?)有 吧,因為我們有買賣鞋子,大約欠幾千元。(這個錢你還給 戊○○了嗎?)還沒。(戊○○有無向你索討這筆錢?)他 有講一下子,後來就沒有再講了。(被告有無幫戊○○向你 討這筆錢?)他有跟我講。(當時被告有無告訴你要如何還 錢?)沒有,他是有跟我講,可是那時候因為我跟戊○○沒 有什麼聯絡,想說之後再給就沒有很理丙○○。(被告有無 要求你把欠戊○○的鞋款,匯入他所提供給你的丁○○帳戶 ,是否有這樣講過?)我不記得等語(見本院卷第194-195 頁)。足認戊○○之前曾向陀○至購買球鞋未到貨,遂委託 被告丙○○向陀○至要求退回已交付款項7,000 元,並向丁 ○○借用其所申設前揭郵局帳戶供退款之用,而丁○○即將 前揭郵局帳戶系爭提款卡照片,以Messenger 軟體先傳送與 戊○○後,戊○○再以Messenger 軟體將系爭提款卡照片傳 送與丙○○,被告丙○○又於109 年2 月26日前之某時,以 Messenger 軟體將系爭提款卡照片傳送與陀○至供本件口罩 詐欺之用,且被告丙○○並未依照戊○○所委託,告知陀○ 至須將戊○○之前購買球鞋之退款7,000 元匯入丁○○前揭
郵局帳戶內。
㈡證人陀○至於審理中證述:(【請求提示少連偵卷第45頁臉 書Messenger 對話紀錄】上面的頭貼和帳戶「Bu Bu 」是何 人在使用?)是我。(這個頭貼使用者從109 年2 月29日跟 被害人乙○○的整個對話內容,從6 點多開始與你聯繫要買 口罩的事情,這些與乙○○對話的人是否都是你?)對,都 是我。(當你與乙○○在做聯繫時人在哪裡做何事?)我人 在丙○○家,那時候只單純去他家而已,是我自己回訊息的 。(你用Bu Bu 這個帳號跟被害人乙○○在交談時人在何處 ,而你剛回答說在被告家裡,當時你是否住在他家?)對, 算暫時住。(【請求提示少連偵卷第43頁照片】當時你有傳 送郵局金融卡照片給乙○○,這個帳戶帳號是何人提供給你 ?)我請丙○○給的,因為我沒有帳戶,就請他幫我問有沒 有。(是否知道後來被告提供何人的帳戶給你?)知道,他 提供丁○○的帳戶給我。(當時被告提供丁○○這個郵局帳 戶號碼,是否只是一個照片擷圖,或真有實體的提款卡或帳 戶?)就這張圖而已,都沒有實體金融卡。(有沒有再提供 這個帳戶的密碼給你?)沒有。(最後你要如何提領出來? )當時沒有想那麼多,只想先匯進去後再講。(被告知道你 要賣口罩?)對,他知道。(被告也知道事實上你並沒有口 罩可以賣?)這個我不知道他知不知道。(後改稱)他不知 道吧。(他不知道?)他知道吧。(被告到底知道還是不知 道?)我說他知道吧,那時候我不確定,是我跟他說我要賣 的,那時候單純請他給我帳戶,手機那些都是我自己用的。 (你為何突然想要賣口罩?)那時候看到網路訊息都是在賣 口罩,然後就有這想法。(你與戊○○之間有無買賣鞋子? )有,很久之前。(本案買賣口罩要匯款與賣鞋有無關係? )沒有扯到。(所以在少年法庭時你就詐騙乙○○口罩款項 部分所為之供述,對你所講的犯案過程是否正確?)正確。 (法官問你有跟被告說好騙到的錢要怎麼分?你回答對分。 是否正確?)對。(當時還問你的臉書帳號Bu Bu 跟買方聯 繫對話都是你嗎?你回答「都是我,幾乎都是我,丙○○也 有。」到底被告有沒有?)我回答都是我。沒有,手機的訊 息跟他都沒有任何關係,完全都是我,手機他沒有動到。( 法官再問是你還是丙○○提議要用這種方式詐騙?你回答「 沒有誰提議,那天我們是在丙○○家看電視,看到口罩詐騙 的新聞,丙○○說為什麼不用這種詐騙方式賺錢,我說可以 ,丙○○就去借帳號」,這段陳述是否正確?)不正確,是 我跟丙○○說為什麼不用這種方式詐騙,當時他沒有說什麼 ,是我自己提議講出這想法,因為我看到新聞有很多人在做
這件事情,我跟他提議,可是他沒有附和。(但是你沒有帳 號,被告就去幫你借帳號?)對,我那時候沒有帳號,我問 他可不可以幫忙借到,他沒有說可以,只是過幾天他就幫我 問,因為我一直煩他,之後就有了他就傳給我,本來他也沒 有要傳給我,但因為那時候我沒有在賺錢就一直跟他講。( 所以被告就傳丁○○的郵局提款卡照片給你?)對。(你跟 丁○○是否有辦法直接聯繫?)沒有,一定要透過丙○○。 (能真的去提款將款項領出來是否就只有丁○○?)對。( 你為何要住被告家?)那時候我沒有住家裡,沒有地方可以 住,所以我才住他家。(你住被告家裡多久?有無1 、2 個 月?)多久不記得,就一小陣子而已。快接近1 個月。(當 時你住被告家裡什麼地方?是誰的房間?)那不算是房間, 我是住他家客廳。(但被告說你從來沒有住過他家,有何意 見?)那時候也不算是我住他家裡,我都會出門,然後隔3 、4 個小時就睡在他家裡而已。(你意思是否晚上或深夜時 間會在被告家?)對,就單純在他家而已,可是我也沒有回 家這意思。(所以你是否常在被告家,還是就住他家?)我 常常晚上沒事沒出門就會在他家。(對於決定要賣口罩此事 ,是否你決定?)對,是我決定。(那與被告有何關係?) 他只有幫我借卡片而已。(借卡片當時你怎麼跟被告說?) 就是請他幫忙我會分一半給他。當時沒有跟他說我要做什麼 ,但我騙到的錢會分一半給他。(所以你有告訴被告,你要 用這個理由去做詐騙?)對,那是我們看到這新聞一陣子之 後我才有想到這個想法,因為那時候我沒有在賺錢。(你取 得丁○○的郵局金融卡照片資料時間點,是在你PO文要販賣 口罩前或之後,還是乙○○與你聯絡後?)我是先發文才拿 到帳號,那時候乙○○還沒有跟我聯絡,她是後來才跟我聯 絡的。(為何你從來沒有想過取得的錢要怎麼拿到手這件事 ?)那時候沒有想那麼多,沒有那個想法就單純想要有錢而 已,因為當時都沒在賺錢。(你說那時候沒賺錢應該會更在 乎,這筆錢騙到後能否到手,因為你沒有收入?)那時候我 認為錢匯到帳戶裡一定可以拿得出來。(被告在提供給你帳 號後,有無再向你詢問過任何關於他所提供的帳號或錢的事 情?)沒有,都是我自己跟丙○○講可能會有錢進來之類的 。(你跟被告之間有無任何仇恨或糾紛?)完全沒有。(10 9 年6 月16日你與被告、丁○○、戊○○一起到新北地檢署 開庭,在開庭前是否有要被告配合你的說法,說實際上有出 貨口罩,但忘了出貨口罩放你家此事?)有,對,那時候我 跟他講的。(你要被告配合跟檢察官說本來要出貨口罩但忘 了,口罩放在你家,當時他如何表示?)我不記得,可是我
有跟他講這回事。(你為何要這樣跟被告說,當時你所講的 理由為何?)那時候知道事情後面的嚴重性,所以我才這樣 跟他講,幫我講好一點這樣。(乙○○是在何處看到你販賣 口罩訊息,才與你聯絡?)應該是社團。(當時你是否曾經 在「衝衝衝媽咪買賣社團」刊登販賣口罩訊息?)有。(這 是哪裡的社團?)臉書社團等語(見本院卷第183-197 頁) 。且被告於審理中供承:(109 年1 、2 月間陀○至平均一 個禮拜去你家幾次?)不到2 次。(每次待的時候多長?) 1 、2 個小時等語(見本院卷第205-206 頁)。並有少年陀 ○至於少年法庭訊問筆錄(見本院卷第141-174 頁)及告訴 人與陀○至臉書對話截圖各1 份附卷可考(見少連偵卷第43 -54 頁)。況且,證人陀○至與被告彼此間並均無任何仇恨 或債務糾紛乙節,業據證人陀○至及被告於審理中均供承明 確(見本院卷第195 、206 頁),是以證人陀○至於本院審 理時具結後所為之上開證言,應無設詞誣陷被告之理。足認 被告丙○○與陀○至於109 年2 月29日前之某日,在新北市 ○○區○○街00巷00號被告住處收看電視時,同時觀看有關 以口罩詐騙之新聞訊息,陀○至遂向被告提議以此方式施行 詐騙,請被告協助借用他人之提款卡供匯入詐騙款項之用, 並約定2 人對分(即平分)犯罪所得。本件詐欺方式謀議既 定,被告遂將上開戊○○所傳送之系爭提款卡照片,再以 Messenger 軟體傳送與陀○至,應知悉陀○至係以網際網路 通訊軟體方式傳送系爭提款卡照片與告訴人,以作為匯入受 騙款項之用。從而,被告與陀○至就本件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間,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足堪認定。
㈣綜上所述,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辯解,應係臨訟杜撰及畏罪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論罪之法律適用及量刑之審酌情形: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等語,惟因本件起訴之基本 社會事實仍屬同一,復經本院審理時告知當事人及辯護人上 開加重詐欺罪名,並經當事人及辯護人進行言詞辯論(見本 院卷第208-211 頁),無礙其等於訴訟上攻擊、防禦權之充 分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又被告與陀○至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 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行為時尚未成年,故無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餘 地。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金錢
,竟與少年陀○至共同利用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詐騙告訴人 ,藉此牟取不法利益,使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失,復審酌其犯 後否認犯行之態度,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失( 見本院卷第225 頁),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告 訴人造成損害之程度,復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 餐飲業,經濟狀況普通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11 頁), 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五、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其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查證人陀○於審理中 證稱:(能真的去提款將款項領出來是否就只有丁○○?) 對等語(見本院卷第191 頁)。且證人丁○○於審理中亦證 稱:(後來你如何處理多出來的款項?)因為多出來(的錢 )那時候帳戶已經凍結,所以錢沒有提出來。(目前帳號狀 況為何?你的帳號現在是否仍凍結?)沒有,已經開啟,這 筆錢好像會轉回去,因為我的餘額已經變成0 等語(見本院 卷第199 頁)。然經本院以公務電話向告訴人乙○○詢問後 表示伊尚未領回7,500 元乙節,有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佐( 見本院卷225 頁),足認告訴人乙○○遭詐騙款項7,500 元 ,被告及陀○至均未從丁○○前揭郵局帳戶內提領出來,從 而被告與及陀○至犯本件加重詐欺罪,並未取得7,500 元之 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項、第28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