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561號
PCDM,107,訴,561,20210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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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創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被   告 江奕閬


選任辯護人 林添進律師
被   告 周宇峯



選任辯護人 陳育瑄律師
      蕭玉杉律師
      邱瑞元律師
被   告 鄭惠蓮



選任辯護人 楊擴舉律師
被   告 王偉蘆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被   告 李欽順



選任辯護人 呂朝章律師
      孫瀅晴律師
被   告 施振成


選任辯護人 李逸文律師
      王筱涵律師
      許皓鈞律師
被   告 林辰軒




選任辯護人 李瑞玲律師
      李庚燐律師
被   告 呂宗穎


      林昶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被   告 張啟城


選任辯護人 呂朝章律師
      孫瀅晴律師
被   告 蔡金龍


      周明翰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佳雯律師
被   告 張進財



選任辯護人 孔繁琦律師
      周聖皓律師
      邊國鈞律師
被   告 吳籽逸




      陳國新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參 與 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程金
代 理 人 陳瑋博律師
參 與 人 萬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志創
參 與 人 上青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啟城
參 與 人 全葳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宜塤
參 與 人 凱岳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裕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5659、14044 號、107 年度偵字第1137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一、林志創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處理 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二、江奕閬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處理 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再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 條第二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禠奪公 權壹年。上開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禠奪公權壹年。三、周宇峯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 、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鄭惠蓮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



、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王偉蘆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 、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六、李欽順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 、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七、施振成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 、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八、林辰軒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 、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九、呂宗穎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 、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林昶旭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 、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十一、張啟城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 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十二、蔡金龍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 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三、周明翰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 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十四、張進財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處 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十五、吳籽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六、陳國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叁年;又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 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叁年 ;又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叁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 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拾伍萬元。褫奪公權叁年。
十七、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柒 萬壹仟叁佰貳拾柒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八、萬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柒



萬柒仟肆佰伍拾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九、上青環保有限公司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二十、全葳工程有限公司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捌仟捌 佰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二十一、凱岳工程有限公司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伍佰 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林志創萬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葉公司)、瑞陽通 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陽公司)、忠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忠陽公司)、東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展公司 )、萬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江奕閬係萬葉公司人員。張啟城上青環保有限公司(下 稱上青公司)之負責人、林昶旭任職在全葳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全葳公司)、施振成任職在凱岳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凱 岳公司)。周宇峯王偉蘆呂宗穎李欽順係仲介清運營 建事業廢棄物之人,而陳惠娟(經本院通緝中)、周明翰蔡金龍張啟城林辰軒鄭惠蓮施振成林昶旭均係有 清運營建事業廢棄物需求之人。王政雄(由本院另行審結) 係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昌公司)餘土清運、回填 現場之監工人員,張進財係皇昌公司工地現場首席主任。王 添樹、周悠右、連文漢、高文城、林國龍、林進鈿、王建鈞 、阮添貴、林姜融、林添發、陳容蒼、鄭正輝、李燕福、陳 文明、陳金土、王錦鑫、翁榮裕、陳士捷、張萬福、葉育鎧 、吳環生、邱鎮炎、羅新一、林萬龍、李宗憫、張阿增、陳 世杰、陳福利、柯信輝、陳金輪、王世緯、江海山、高健庭 、吳建雄(王添樹等34人,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原易字第3 號均判處罪刑確定)、林茂祥(起訴書誤載為林茂榮,應予 以更正,林茂祥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7172號判處罪刑 確定)、田長春(已歿,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7 年度偵字第11755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均為司機,以駕 駛砂石車為業,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二、緣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下稱北捷東工處)於 民國100 年10月間辦理捷運「環狀線CF640 區段標工程」採 購案,該工程由皇昌公司承攬,而皇昌公司就上開工程中關 於餘土清運、回填則由萬葉公司、瑞陽公司、忠陽公司、東



展公司、萬東公司負責。因上開工程即將收尾,遂有大量土 石方回填需求,為符工程品管及施工計劃需求,回填土石方 須為第一類回填土,且依約須向亞太營建賸餘土石方及營建 混合物資源處理場(下稱亞太土資場)採購回填土,北捷東 工處人員亦會前往亞太土資場取樣送驗。
三、林志創江奕閬為圖取回填土石方之利益,明知從事廢棄物 清除業務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 、處理,竟未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共同基 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 聯絡,於民國102 年6 月間起(起訴書誤載為7 月起,應予 以更正)至106 年1 月24日止,林志創即指示江奕閬與有清 運營建事業廢棄物需求之人聯繫。而周宇峯王偉蘆、李欽 順、呂宗穎均知悉並得以聯繫有清運營建事業廢棄物需求之 人,江奕閬遂透過周宇峯而知悉陳惠娟周明翰蔡金龍及 不詳之人;透過王偉蘆而知悉張啟城林辰軒周明翰;透 過呂宗穎李欽順而知悉不詳之人均有清運營建事業廢棄物 需求,另江奕閬亦自行聯繫而知悉鄭惠蓮施振成林昶旭 均有清運營建事業廢棄物需求後,林志創江奕閬遂與周宇 峯、王偉蘆李欽順呂宗穎陳惠娟周明翰蔡金龍張啟城林辰軒鄭惠蓮施振成林昶旭及不詳之人共同 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周宇峯王偉蘆李欽順呂宗穎陳惠娟周明翰蔡金龍張啟城、林辰 軒、鄭惠蓮施振成林昶旭之參與時間及清運之臺數均詳 如附表壹所示),由江奕閬、上開仲介清運營建事業廢棄物 之人、有清運營建事業廢棄物需求之人自行調派司機王添樹 、周悠右、連文漢、高文城、林國龍、林進鈿、王建鈞、阮 添貴、林姜融、林添發、陳容蒼、鄭正輝、李燕福、陳文明 、陳金土、王錦鑫、翁榮裕、陳士捷、張萬福、田長春、葉 育鎧、吳環生、邱鎮炎、羅新一、林萬龍、李宗憫、張阿增 、陳世杰、陳福利、柯信輝、陳金輪及附件一所示之司機等 人(不包含林茂祥王世緯、江海山、高健庭、吳建雄)至 「寶徠華城」等營建工地載運因營建工地所產生之營建事業 廢棄物,佯裝為環狀線CF640 區段標工程工地所需自亞太土 資場購入之第一類回填土,而載運至環狀線CF640 區段標工 程工地回填,以清除、處理之,並由周宇峯王偉蘆、李欽 順、呂宗穎向所仲介有清運營建事業廢棄物需求之人各收取 清除、處理營建事業廢棄物應給付之費用,再交付給江奕閬



,或由江奕閬向有清運營建事業廢棄物清運之人各收取清除 、處理營建事業廢棄物應給付之費用,周宇峯呂宗穎因此 賺得附表壹編號一、四所示,每臺新臺幣(下同)100 元之 仲介費用,鄭惠蓮蔡金龍因此賺得附表壹編號十、七所示 之每臺約8,000元、5,000元之清運費用。四、林志創江奕閬以上開營建事業廢棄物作為環狀線CF640 區 段標工程之回填土後,王政雄於現場監工期間,旋發現載運 至環狀線CF640 區段標工程之回填土品質不佳,遂詢問江奕 閬,江奕閬即坦白告知王政雄所載運至環狀線CF640 區段標 工程之回填土方均非來自亞太土資場,而係來自其他營建工 地,王政雄即將上開情事回報予張進財知悉。詎張進財為使 工程得以順利完工,不思阻止林志創江奕閬上開作為,竟 告知王政雄無庸阻擋江奕閬所指示之車輛進入環狀線CF640 區段標工程進行回填後,張進財、王政雄即與林志創、江奕 閬、周宇峯王偉蘆李欽順呂宗穎陳惠娟周明翰蔡金龍張啟城林辰軒鄭惠蓮施振成林昶旭及不詳 之人共同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任由前開 司機依據江奕閬、由上開仲介清運營建事業廢棄物之人、有 清運營建事業廢棄物需求之人之指示至「寶徠華城」等營建 工地,載運因營建工地所產生之營建事業廢棄物充作第一類 回填土進入環狀線CF640 區段標工程進行回填,而清除、處 理之。
五、林志創江奕閬因知悉環狀線CF640 區段標工程之回填土必 須來自亞太土資場,為掩飾上開營建事業廢棄物之來源,遂 由江奕閬向亞太土資場副總經理蘇培盛(已歿,另經本院判 決公訴不受理確定)購買臺北市土資場小額土石方運送處理 證明文件(俗稱「土尾單」,下稱「運送憑證」),而蘇培 盛明知江奕閬並無實際向亞太土資場購土,亞太土資場亦無 出土至環狀線CF640 區段標工程工地,為貪圖利益,而與林 志創、江奕閬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將填載運送路線為「亞太土資場至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與 民權路口大坪林站起,沿中正路以西至中和區景平路秀朗橋 站東側止之環狀線CF640 區段標工程工地」、已蓋有「亞太 土資場印文」,但運送日期、駕駛人、車輛號碼欄位均空白 之運送憑證(下稱空白運送憑證)交付給江奕閬,再由江奕 閬交予王政雄。而王政雄、張進財均明知環狀線CF640 區段 標工程之回填土均非來自亞太土資場,為掩飾上情,遂由王 政雄於王添樹、周悠右、連文漢、高文城、林國龍、林進鈿 、王建鈞、阮添貴、林姜融、林添發、陳容蒼、鄭正輝、李 燕福、陳文明、陳金土、王錦鑫、翁榮裕、陳士捷、張萬福



、田長春、葉育鎧、吳環生、邱鎮炎、羅新一、林萬龍、李 宗憫、張阿增、陳世杰、陳福利、柯信輝、陳金輪及附件一 所示之司機等人(不包含林茂祥王世緯、江海山、高健庭 、吳建雄),載運前揭營建事業廢棄物至環狀線CF640 區段 標工程進行回填時,指示上開司機於空白運送憑證上不實填 載運送日期、車輛號碼,並簽署駕駛人姓名,以表彰上開司 機於附件一所示之時間,以附件一所示之車號車輛,自亞太 土資場載運第一類回填土至環狀線CF640 區段標工程工地之 不實事項。而前揭司機均明知渠等並未於附件一所示之時間 ,以附件一所示之車號車輛,自亞太土資場載運回填土至環 狀線CF640 區段標工程,仍與林志創江奕閬、蘇培盛、張 進財、王政雄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在空白運送憑證上不實填載運送日期、車輛號碼等事項, 並簽署駕駛人姓名於前揭空白運送憑證上,江奕閬並按月將 上開填載不實之運送憑證交予不知情之亞太土資場員工提報 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北捷東工 處及臺北市政府對土方管制之正確性。
六、緣前揭司機所載運之營建事業廢棄物數量大於上開由進場司 機依指示所填載不實運送憑證所表彰之數量,張進財、王政 雄遂通知林志創江奕閬必須再行提供不實之運送憑證,以 使工地現場所堆置之回填土方數量與運送憑證所表彰之數量 相符後,張進財、王政雄、林志創江奕閬復承前共同基於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江奕閬持前開空白 運送憑證透過吳籽逸交付其熟識之司機林茂祥王世緯、江 海山、高健庭、吳建雄等人,並由林茂祥王世緯、江海山 、高健庭、吳建雄於上開空白運送憑證上不實填載運送日期 、車輛號碼,並簽署駕駛人姓名,以表彰林茂祥王世緯、 江海山、高健庭、吳建雄係於附件一所示之時間,以附件一 所示之車號車輛自亞太土資場載運回填土至環狀線CF640 區 段標工程。而吳籽逸林茂祥王世緯、江海山、高健庭、 吳建雄均明知林茂祥王世緯、江海山、高健庭、吳建雄並 未於附件一所示之時間,以附件一所示之車號車輛自亞太土 資場載運回填土至環狀線CF640 區段標工程,仍與林志創江奕閬、蘇培盛、張進財、王政雄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林茂祥王世緯、江海山、高健庭 、吳建雄在空白運送憑證上不實填載運送日期、車輛號碼等 事項,並簽署駕駛人姓名於前揭空白運送憑證上,由吳籽逸 交付給江奕閬江奕閬並按月將上開填載不實之運送憑證交 予不知情之亞太土資場員工提報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 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北捷東工處及臺北市政府對土方管制



之正確性。
七、張進財、王政雄均知悉皇昌公司提報給北捷東工處關於回填 土方之來源為亞太土資場,皇昌公司必須依約履行方得向北 捷東工處請領款項,然渠等均明知環狀線CF640 區段標工程 之回填土方並非來自亞太土資場,竟意圖為皇昌公司不法所 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政雄通知江奕閬在 北捷東工處人員前往亞太土資場檢驗第一類回填土時,由江 奕閬告知亞太土資場內不詳之人予以配合,使檢驗單位取得 合乎規範之第一類回填土予以試驗後,張進財復指示不知情 之皇昌公司人員,依回填之進度,製作工程審驗申請單,提 出予北捷東工處相關承辦人請領款項,致北捷東工處承辦人 陷於錯誤,誤認環狀線CF640 區段標工程之回填土確實來自 亞太土資場,且上開工程審驗申請單上記載「材料來源:亞 太土石資源有限公司」即為環狀線CF640 區段標工程回填之 第一類回填土,而依回填土方數量撥款予皇昌公司,迄106 年1 月24日止,業已撥付5,457 萬1,327 元予皇昌公司,皇 昌公司因而取得左揭款項。
八、陳國新係北捷東工處規劃師,負責現場監造及勞工安全衛生 ,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之人員。北捷東工處於100 年10月間辦理環狀線CF640 區 段標工程,由陳國新負責子標CF642 (南機廠)、CF643B( 十四張Y7車站)之現場監造,因而結識江奕閬陳國新因欠 缺手機使用,並知悉江奕閬與手機業者熟識,復思忖其擔任 上開工程現場監造,掌控各項工程申報查驗,若就回填部分 之工項優先查驗,將有助萬葉公司就相關工項施工進度之開 展,竟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而 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陳國新於103 年4 月間某日,在上開工程工地現場,先向江 奕閬詢問是否有熟識之手機業者可提供便宜價格之手機,待 江奕閬回答有後,陳國新遂提供品牌HTC 、型號Desire 700 之手機資訊予江奕閬,以暗示、要求江奕閬贈與該手機品牌 、型號之賄賂,江奕閬得知陳國新之索賄真意後,遂基於對 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而交付賄賂之犯意,於同月下旬某日 ,在上開工程工地現場交付HTC 牌、型號Desire 700之手機 1 支予陳國新收受。
(二)陳國新復因欠缺手機使用,於104 年11月間某日,在上開工 程工地現場,提供品牌APPLE 、型號IPHONE6 128G之手機資 訊予江奕閬,以暗示、要求江奕閬贈與該手機品牌、型號之 賄賂,江奕閬得知陳國新之索賄真意後,遂基於對公務員不 違背職務行為而交付賄賂之犯意,於同月下旬某日,在上開



工程工地現場,交付APPLE 牌、型號IPHONE6 128G之手機1 支予陳國新收受。
(三)陳國新復因欠缺手機使用,於105 年1 月21日許,在上開工 程工地現場,提供品牌HTC 、型號E9+ 之手機資訊予江奕閬 ,以暗示、要求江奕閬贈與該手機品牌、型號之賄賂,江奕 閬得知陳國新之索賄真意後,遂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 為而交付賄賂之犯意,於同月下旬某日,在上開工程工地現 場,交付HTC 牌、型號E9之手機1 支予陳國新收受。九、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就刑事被告而言,包含其 在訴訟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 即屬該等權利之一,且屬憲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非由法院 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 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 ,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 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至於被告以外之人(含證人、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依法律特別規定得作為證據者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參照),除客觀上不能受詰問 者外,於審判中,仍應踐行詰問程序(司法院釋字第582 號 解釋理由書參照),亦即倘有客觀上無從進行詰問時,則不 在此限。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規定:「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 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 ,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 者。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三、滯留國外 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四、到庭後無正當理 由拒絕陳述者。」即寓此相同法理,是被告以外之人在司法 警察調查中陳述之後,如有上揭客觀上不能於審判中接受被 告為反對詰問之情形,既係無可奈何之現實,即不生被告之 訴訟防禦權遭不當剝奪之問題。再者,證人無法到庭陳述並 接受詰問,而例外依上開規定以合於前述意旨之警詢陳述作 為證據者,於後續訴訟程序,為避免被告訴訟上防禦權蒙受 潛在不利益,法院基於憲法公平審判原則,應採取有效之訴 訟上補償措施,以適當平衡被告無法詰問被害人之防禦權損 失。包括在調查證據程序上,強化被告對其他證人之對質、 詰問權;在證據評價上,法院尤不得以被害人之警詢陳述為 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或主要證據,並應有其他確實之補強證 據,以支持警詢陳述所涉犯罪事實之真實性( 司法院釋字第



789 號解釋意旨參照) 。查本案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惠娟經本 院合法傳喚、拘提後均未能到庭,而經本院通緝在案,另證 人即共同被告蘇培盛已歿,故確保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之實踐 仍屬不能,已無從歸責於國家,揆諸前揭說明,顯有上揭客 觀上無從於審判中踐行詰問、對質之情形,自不生被告之訴 訟防禦權遭不當剝奪之問題。此外,本件認定事實之證據, 除證人陳惠娟、蘇培盛於調查局所為之證述外,尚有以下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可以補強,據以支持證人陳惠娟、蘇 培盛於調查局之陳述,亦可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 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無可取代,則依上開規定及 說明,證人陳惠娟、蘇培盛於調查局時所為之證述,自得作 為證據。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陳惠娟、蘇培盛於調查局 時所為之證述,無證據能力,並無理由。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 定有明文。查本院以下引用之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 陳述,業經具結,且自筆錄內容觀之,亦無不正取供之情事 ,而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三、至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顯有 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 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等人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即 已受保障,亦應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之理由與依據:
一、被告坦認及辯解部分:
(一)訊據被告林志創江奕閬均坦承本件向證人蘇培盛購買空白 運送憑證,並交由司機不實填載,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部 分;亦坦認環狀線CF640 區段標工程之回填土必須來自亞太 土資場,但實際上是直接來自其他營建工程,然均辯稱載運 至環狀線CF640 區段標工程之回填土都有要求品質,並非違 法傾倒營建廢棄物云云。被告林志創江奕閬之辯護人為被 告林志創江奕閬辯稱:被告林志創江奕閬均無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之主觀犯意,依卷附之各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 畫書中記載,這些工地開挖的都是一些「B2」至「B7」的餘 土,與「B8」的營建混合物顯然不符,故被告林志創、江奕 閬雖自一般營建工地進土,但均為地下室開挖之營建剩餘土 石方,都可以回收再利用,即便其他清運業者沒有按照清運 計畫書運送到指定的土資場,這部分也只違反了建築法第58 條任意提供,這些開挖之物品,均非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之 廢棄物,也非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的行為。且被



林志創有交代被告江奕閬進的土必須是乾淨的土,必需是 符合回填需求。而環狀線CF640 區段標工程每30米做壓密度 檢測,如真的有這些鋼筋、木條、塑膠,在壓密度檢測不會 通過。縱然有發現一些廢棄物也都會人工挑撿出來,不會去 回填,且依最高法院見解,剩餘土石方的種類包含可回收再 利用的泥土、砂石、鑽瓦等,如果在這些可以回收再利用的 營建剩餘土石方以外,還可能夾雜其他營建廢棄物,仍要看 營建廢棄物在剩餘土石方中的比例有多少云云。(二)被告周宇峯固坦認有媒介被告陳惠娟周明翰蔡金龍載運 營建工程產出物至環狀線CF640 區段標工程,但辯稱:我們 沒有倒垃圾,沒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云云。被告周宇峯之辯 護人為被告周宇峯辯護稱:依據卷內事證無法證明被告周宇 峯所媒介之清運業者所傾倒者為營建事業廢棄物云云。(三)被告鄭惠蓮固坦認有載運營建工程產出物至環狀線CF640 區 段標工程,然辯稱:我沒有倒垃圾,否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云云。
(四)被告王偉蘆固坦認有媒介被告張啟城周明翰載運營建工程 產出物至環狀線CF640 區段標工程,並提供電話給被告林辰 軒與被告江奕閬聯繫,但辯稱:我沒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云 云。被告王偉蘆之辯護人為被告王偉蘆辯護稱:監聽譯文並 沒有提到被告王偉蘆媒介周明翰林辰軒張啟城部分有夾 雜鋼筋、鐵條、木條的情況,也沒有查獲被告王偉蘆的車輛 有清運營建混合物。被告王偉蘆清運營業剩餘土石方時,沒 有隨車持有運送憑證,那也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 項的行政罰,並沒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云云。(五)被告李欽順固坦認有媒介司機載運營建工程產出物至環狀線 CF640 區段標工程,但辯稱:我沒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云云 。被告李欽順之辯護人為被告李欽順辯護稱:土、砂、小石 頭這些就是剩餘土石方,依照廢棄物清理法之文義,剩餘土 石方不是廢棄物,剩餘土石方與廢棄物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 念,被告李欽順清運的砂、石、土這些確實是剩餘土石方, 並非廢棄物,被告李欽順頂多是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的 行政罰,並未涉犯第46條刑罰的廢棄物清理法。依最高法院 之見解,剩餘土石方、碑瓦、混凝土塊為有用資源,非屬廢 棄物範圍,若營建剩餘土石方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規定處理,均不以廢棄物認定;縱未依其規定辦理,亦應 符合「隨意棄置」,「致污染環境或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 者,始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云云。
(六)被告施振成固坦認有載運營建工程產出物至環狀線CF640 區 段標工程,但辯稱:我沒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云云。被告施



振成之辯護人為被告施振成辯護稱:土都是乾淨的,都沒有 混雜鋼筋、木條,並不屬於營建廢棄物云云。
(七)被告林辰軒固坦認有載運營建工程產出物至環狀線CF640 區 段標工程,但辯稱:我沒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云云。被告林 辰軒之辯護人為被告林辰軒辯護稱:出土都是剩餘土石方, 並不屬於營建廢棄物云云。
(八)被告呂宗穎固坦認有媒介司機載運營建工程產出物至環狀線 CF640 區段標工程,但辯稱:我沒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云云 。
(九)被告林昶旭固坦認有載運營建工程產出物至環狀線CF640 區 段標工程,但辯稱:我沒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云云。被告林 昶旭之辯護人為被告林昶旭辯護稱:雖然被告的供述中有提 到土方有些大石頭,但大石頭應該也不算廢棄物,也沒有在 清運過程中有提到有車輛被查獲,或在監聽譯文中提到有夾 雜鋼筋、鐵條、廢木材或塑膠這類營建產生的廢棄物,因此 被告林昶旭主觀上並沒有要違法清除廢棄物的犯意。客觀上 ,被告林昶旭實際上也沒有從事清除業務,並不該當廢棄物 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被告林昶旭明知沒有運送憑證是屬於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 款。
(十)被告張啟城固坦認有載運營建工程產出物至環狀線CF640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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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岳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葳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青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