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87號
CHDV,110,重訴,87,2021051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原 告 陳家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陵陳家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4,048元。經本院 於民國110年4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110年4月16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 執行聲請,失所依附,應併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