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09號
CHDV,110,訴,109,202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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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號
原 告 邱興銘
被 告 王美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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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