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功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炎垤
上列原告與被告拓其喬丹休閒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967,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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