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柳金寶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9,025元
,應徵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