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1號
原 告 楊宏斌
楊琮富
楊宗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393,697元〔計算式:(18,717元/㎡×913㎡+20,7
09元/㎡×790㎡)×1/72×3=1,393,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4,860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
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含他項權利)均無遮掩]、全部共
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依前揭資料,補正被告姓名、住所及更新起訴狀,並按被告
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如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一併提出死亡
者之除戶謄本[如為日據時期謄本,應提出全戶謄本]、全部
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追加全
部繼承人為被告及請求辦理繼承登記。
四、具狀聲請對抵押權人告知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