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監宣字第6號聲 請 人 江紹熙 代 理 人 陳大俊律師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江吳彩敏因遺產分割方案所得之遺產金額,已 全部支應予相對人江吳彩敏之匯款轉帳證明。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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