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10年度,6號
CHDV,110,司監宣,6,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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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監宣字第6號
聲 請 人 江紹熙
代 理 人 陳大俊律師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江吳彩敏因遺產分割方案所得之遺產金額,已
全部支應予相對人江吳彩敏之匯款轉帳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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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