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郭子威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及同段347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證明全部抵押借款已全部到期,並提出催告函等證明文件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約定書第15條所載,須經聲請人事
先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始得主張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
息視為全部借款到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