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61號
CHDV,110,司拍,61,202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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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賴明耀



上列聲請人賴明耀因與相對人廖秀珠賴明發之遺產管理人間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賴明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債務清償日期係「
不定期」,故聲請人應具狀釋明本件債務業已屆期清償期並提出
相關事證。(如已依民法478條規定,定期一個月以上期間催告
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存款信函及回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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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