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499號
CHDV,110,司促,5499,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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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499號
債 權 人 林書凡
上列債權人林書凡因與債務人温一帆即人之初手作咖啡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林書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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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