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5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孫莉蓁即孫麗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5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
(最高額度),利息按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
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5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5月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三)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5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
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5月起,分1
00期,利率4%,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
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四)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現金
卡款15,118元及信用貸款104,665元,總債權金額為119
,783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7月9日,餘
欠現金卡款本金13,155元、信用貸款本金91,078元,前
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
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
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及違約金。
(五)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
限縮,併予敘明。
(六)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現金卡借
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債務協商
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25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155元孫莉蓁即孫麗珍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13155元孫莉蓁即孫麗珍自民國096年07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年息20%002新臺幣91078元孫莉蓁即孫麗珍自民國096年0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91078元孫莉蓁即孫麗珍自民國096年0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