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138號
CHDV,110,司促,5138,202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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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劉倍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陸佰零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
整(最高額度),約定於民國93年10月27日清償,利息按
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
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
借款約定書可稽。
(二)債務人於民國92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00
0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10月2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
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可證。
(三)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10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
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10月起,分
期108,利率6%,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
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四)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8月9日
,餘欠現金卡本金44,140元、信用貸款本金233,469元
,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
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
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
本息及違約金。
(五)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六)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
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13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4140元劉倍汶自民國96年8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001新臺幣44140元劉倍汶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2新臺幣233469元劉倍汶自民國96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9%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233469元劉倍汶自民國96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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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