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137號
CHDV,110,司促,5137,202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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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3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劉居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肆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點一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貳佰柒拾日
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劉居安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
期間自106年10月3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
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以維債權。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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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