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136號
CHDV,110,司促,5136,202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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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13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廖彬全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當月利息下月支付,故債務人自次月次日起始負遲延責任
,然債權人所請求之違約金起算日在利息起算日之前,故請
查明本件利息、違約金之起算日是否有誤繕?若有,則請更
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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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