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04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浩鈞即陳祺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
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以使用小額付費服務並透過債
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至109年11月仍未依約繳納欠費,迄今仍積欠債權
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共計14,202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