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024號
債 權 人 謝雅琴
上列債權人謝雅琴因與債務人王長發紙器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謝雅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新臺幣140,000元之計算式。
二、請查明債務人王長發紙器廠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抑或合夥?
(若為合夥,則應於廠名下增列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請
提出債務人王長發紙器廠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