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000號
CHDV,110,司促,5000,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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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00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謝梅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捌佰柒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十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謝梅香與債權人訂立
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93年3月19日起
,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
書第十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
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
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
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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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