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965號
CHDV,110,司促,4965,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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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965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瑩綺陳月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陳瑩綺陳月音之戶籍業經遷至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本院並無管轄 權,且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首 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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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