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794號
CHDV,110,司促,4794,2021050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79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李建業
債 務 人 曾柏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