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681號
CHDV,110,司促,4681,202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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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8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謝秀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陸佰參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謝秀香於民國(
下同)106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350,000元整,約
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
起至民國106年7月18日止以年息百分之2.680固定計息及自
民國106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6.500固定計
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惟債務人該筆借
款自民國110年2月18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
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631,630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
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
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
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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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