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667號
CHDV,110,司促,4667,202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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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66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浩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 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張浩鳴設籍 於屏東縣東港鎮,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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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