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081號
CHDV,110,司促,4081,2021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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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81號
債 權 人 陳智能即陳輝雄之繼承人

陳淑芬即陳輝雄之繼承人

陳富美即陳輝雄之繼承人

陳慧珊即陳輝雄之繼承人

陳林玉温即陳輝雄之繼承人

前列五人共同

債 務 人 人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黃双


法定代理人 鄭陳麗娟

法定代理人 許德和


法定代理人 黃慶昌


債 務 人 雙良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昌


兼法定代理人 黃樹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零參萬玖仟元及自本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查,債務人人和實業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黃紹洋已於民國96年10月11日死亡、雙良紡織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埋人黃達鍾已於民國104年6月16日死亡,有
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並屬無從補正
者,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紹洋
、債務人雙良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達鍾核發支付
命令,即為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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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