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柏寧
陳亭君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830,000元,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292,9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