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菁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朝寬、豐城堆高機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
廢棄。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葉朝寬、豐城堆高機有限公
司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1,000,000元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第一審及第二審
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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