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6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金碧等人之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