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姚佳宏
相 對 人 黃淑惠
關 係 人 姚雅芳
黃聰賓
王黄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黃淑惠(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姚雅芳(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鑑定報告完成之前:
1.相對人黃淑惠前經診斷有思覺失調慢性精神病,且有重度聽 覺障礙,領有身心障礙多年,加以年紀已大,身體多項機能 快速退化,已無法對自己行為做出「負責任的判斷」,又有 多次攻擊主要照顧者之行為,無法辨別是非黑白對錯,不配 合服藥與就醫,故強制就醫於彰化秀傳彰濱院區,是聲請人 姚佳宏為相對人之長遠利益,因而提出本件聲請。 2.相對人育有子女各1名,即聲請人與關係人姚雅芳,平日均 由聲請人及其越南籍配偶照顧相對人,故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之病情演變與後續照顧最為熟悉且妥適,而關係人姚雅芳平 日未照顧相對人起居,亦未提供扶養費,卻每年向國稅局提 報相對人受其扶養,以此節稅,造成相對人於107、109年度 因財產所得過高,而喪失身心障礙津貼,事後又對相對人之 損失,不予補償,形同遺棄,更對相對人之病情照料及生活 不聞不問,不曾陪同相對人就醫或提供生活所需,無法滿足 相對人未來病情穩定,故請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或 輔助人,並以關係人姚雅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3.本件相對人與聲請人共同生活,其日常所需皆由聲請人負擔
,聲請人在學歷上具有專業背景,屬醫護人員,本身亦擔任 過照護員,受過專業訓練,並有實際操作經驗,且於本院10 3年度監宣字第241號,經本院選任為父親姚纓松之監護人, 故適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姚雅芳放棄父母之權利,未 與父母同住,未負擔身為子女之扶養義務,相對人於109年 間之所以病情加重,即是因關係人姚雅芳不負責任。精神疾 病為慢性疾病,需長期照顧,定時就醫,服藥控制,而關係 人姚雅芳從未帶相對人就醫,置之不理,嫌棄相對人「太吵 」,更重要的是「從未給她任何扶養費用」,因而遭國稅局 查證屬實,剔除扶養義務人身分,明顯不適任相對人之監護 人。
4.又關係人姚雅芳與聲請人共有興安段25地號土地,但父母之 生活均由聲請人出錢、出力、出權,關係人姚雅芳就此三項 權利義務均推卸責任,遇事即閃躲,丟給聲請人全權處理, 但父母只有一個,土地共享,卻不分擔權利義務,已由本院 109年度司家調字第282號調查中。父親部分一人出錢,一人 出力,共同分擔,權利給聲請人。母親因病則由法院詳調後 ,綜合判斷之。
5.法院於鑑定時詢問聲請人為何聲請監護宣告,並主觀認定聲 請監護宣告係在「剝奪」相對人法律上權利,聲請人對此用 語非常在意,因為原本是協助取得應有的待遇,相對人不懂 得向關係人姚雅芳要求扶養費,卻一直由聲請人單方面負擔 ,事後相對人又因「思覺思調」疾病誤導,一直覺得關係人 姚雅芳比較好,讓聲請人及配偶實際且主要之照顧者「非常 挫折」,付出之一切均白費,故不論監護人或輔佐人,僅能 擇一,不能共同監護。請調取相對人伸港郵局匯款入帳紀錄 ,關係人姚雅芳長年在新北高工任教,月薪新臺幣(下同) 5萬以上,但因未與相對人同住,107、109年因關係人姚雅 芳財產過高,造成相對人身障津貼遭縣政府取消,關係人姚 雅芳事後不但未給予應給付之扶養費,連造成相對人身障津 貼損失也未補足,無情之至,令聲請人看不下去,要求相對 人向關係人姚雅芳索討扶養費,相對人因病不願主張,將責 任都丟給聲請人,即使相對人住院期間,關係人姚雅芳也將 醫療費、生活費全丟給聲請人,言而無信,說好相對人耳機 8萬8各一半,扶養費各半,全由聲請人一人承擔,遇到債務 更是躲的遠遠的,實在很難期待關係人姚雅芳會在相對人需 要時,得到應有的幫助。因關係人姚雅芳完全不負責任行為 ,已侵害聲請人財產權,什麼都不幫忙,卻要跟聲請人爭監 護權,憑什麼?若判決不如預期,聲請人一定上訴到底。 6.相對人明明有病卻自覺沒病,病情由來已久,出現攻擊、抗
拒就醫、服藥問題,病情日益嚴重,故醫師專業判斷留院觀 察超過100天,關係人姚雅芳明知相對人有病卻誣指聲請人 將相對人「趕出家門」,明知相對人有病卻不帶相對人給醫 師治療,憑什麼擔任監護人,憑什麼。
7.另債務問題乃根源於關係人姚雅芳與聲請人土地共有,持分 各半,關係人姚雅芳不釋「權」讓聲請人債務,經費無法好 好規劃,利息又異常的高,不給扶養費,聲請人一人要照顧 重大傷病之母親與配偶,現在又多了一個2個月的兒子,關 係人姚雅芳除了只會冷嘲熱諷,傷害感情,還會什麼?付出 的人都是聲請人,債務當然高,不論權利、金錢、時間,長 久的照顧都是聲請人一肩扛起,關係人姚雅芳憑什麼跟聲請 人爭相對人之監護權?關係人姚雅芳是學會計的,把專長用 在聲請人、相對人及父親身上,連父親的骨灰罈都有辦法斤 斤計較,窮的只剩下錢,已不適任監護人,什麼都跟聲請人 爭,憑什麼?聲請人已被關係人姚雅芳氣到要告她遺棄罪, 關係人姚雅芳為了錢也把聲請人當仇人看待,而非家人,故 無法共同監護,不然遺棄案件要由誰來主張?綜上所述,實 際扶養人為誰,已經很明顯,聲請人是「忍無可忍」,爭取 相對人應有之法律權利是在「為她好」,而非「剝奪」她, 因為關係人姚雅芳太不負責任了。
㈡鑑定報告完成之後:
1.因聲請人跟相對人同住,生活及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所以 聲請人可以擔任輔佐人。如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相對人將 繼續與聲請人同住,聲請人會讓相對人居住在父親之前使用 的房間,該房間有特別設計過,是以長照服務規格設計,很 大間。又如果決定權還是在相對人身上,本件聲請就沒有意 義。相對人需要協助,但只能到輔佐,相對人很多事情都讓 聲請人處理。
2.聲請人之土地與關係人姚雅芳在一起,聲請人想要發展,但 關係人姚雅芳都不給權利,因此聲請人需要一個免息的貸款 。鳳凰貸款限定女性,男性只能申請青創,聲請人幫相對人 申請鳳凰貸款是要用來照顧相對人。
3.縣政府回函關於「愛泉雜貨店」之金錢都是用在家裡,有錢 才有登記,錢是向中租迪和公司借款。之前在106年時,是 因為父親有兩筆被害人補償金及遺族補助,但我們都沒有拿 到,所以聲請人出現自律神經失調問題而就醫,加上聲請人 工作性質日夜顛倒,所以一直在身心科接受治療至今,這都 是過去式了,不用追究。
4.將40萬元出借給朋友部分,朋友都有在還,只是還款速度沒 那麼快,貸款均用在家裡,關係人姚雅芳都在推卸責任。關
係人姚雅芳表示願意擔任輔佐人照顧相對人,不能空口白話 ,而且關係人姚雅芳不守信用,如果關係人姚雅芳擔任輔佐 人,聲請人完全抗議。
5.相對人因罹患思覺失調辨識困難的問題,經留院觀察治療後 有明顯改善,是主治醫師診斷為「重度」與鑑定人診斷為「 中度」精神病症的差別,發病時與藥物控制治療後成效能否 長期維持不再復發,端賴家庭支持系統是否健全穩定,讓相 對人獲得「足夠且適時」的照顧,是本件聲請監護宣告的源 由。
6.從戶籍資料得知,關係人姚雅芳從未在彰化縣○○鄉○○村○○路 ○段○000號居住,聲請人與關係人姚雅芳姊弟間磨擦與衝突 始於106年聲請人前往越南娶老婆,因聲請人薪資水平一直 在2-3萬元間,遂將父親生前建造的空房間出租給房客3人, 月租收入只得11,000元,初期空房間內設備全由聲請人支出 ,關係人姚雅芳一毛未出,卻執意認定聲請人未取得她同意 ,擅自將房間出租給他人使用,侵犯她的權利,問題是:「 她的房間在哪裡?她住過那裡嗎?」答案是否定的。聲請人 配偶是越南籍,聲請人為了照顧好配偶及相對人,所以才將 房間出租出去,讓月收入可以維持在4萬元以上,聲請人配 偶飲食習慣與生活方式與我們不同,但對相對人喜歡吃什麼 ,不吃什麼瞭若指掌,然而,107年2月因懷孕免疫力下降, 聲請人配偶被診斷出有先天免疫疾病「紅斑性狼瘡」的重大 疾病,這種病會讓她很容易累,出現倦怠感,卻被關係人姚 雅芳解讀為「懶惰」,不會持家。
7.因父親生前以買賣土地與贈與房屋,姊弟各持有一半,編定 門牌號碼為臨167號,領牌與建造人為父親,103年4月8日完 成過戶所有程序,103年6月23日父親發生車禍成了會「活動 的植物人」,同年12月聲請人因實際照顧付出時間、金錢、 勞力及專業,遂取得監護宣告資格,並妥善運用好不容易爭 取下來的理賠金建設家裡,因此,才有新屋臨165號的鋼筋 混凝土構造的稅籍,聲請人全家於106年7月全數遷入臨165 號新屋,戶籍則未更改,因此107年設稅籍臨167號去申請微 型創業貸款免利息方案,並用持有的一半房屋稅籍用相對人 名義向中小企業申請貸款,銀行誤會,而未予以核貸。微型 創業鳳凰貸款資格則來自父親105年2月12日遭人毆打成「不 會動的植物人」,因此直系親屬皆可參與該方案,唯獨微創 貸款男性有年齡限制,故無法用聲請人名義申貸,但關係人 姚雅芳可申貸且條件良好,卻自動棄權,非常可惜。108年6 月聲請人為了配偶創業上前期建設需求,在符合相關條件後 ,向台新銀行彰化分行貸款30萬元,利率12.99%,利息會那
麼高是因為關係人姚雅芳土地與聲請人共有,曾經在107年 就跟關係人姚雅芳商討為了建設需要,為了照顧家庭,希望 關係人姚雅芳能「幫忙利息低一點」,用土地1.67%的方式 申貸,然而遭到關係人姚雅芳否決,土地一旦共有持分,另 一半否決,銀行就不太願意用「有擔保品」的信用貸款申請 所需經費,建設經費用完後發現店面無法承受北風強襲,加 上營業用電相當貴,故才再度以相對人名義向華南銀行申請 40萬元「太陽能設備」減低單一電表的度數級距,讓負擔低 一點,利潤多一點,至於為何華南銀行不願放貸,主因是「 時間點不對」,聲請人等開業時間正常是11點以後,銀行在 11點前來,店裡根本沒人,生意外包給聲請人配偶同鄉收取 租金及商品物流價差,帳目是越南文,銀行團看不懂,記帳 需中文,存在技術困難,就斷言不是真正在做生意,問題是 ,租金拿到手了嘛!價差也有嘛!相對人所有的生活費全由 聲請人支出,生意當然有在做,該「愛泉雜貨店」第二度遭 駁回,令聲請人很無奈,只好向新光銀行以信貸綁土地第一 順位借貸43萬元,手續費9千元,不幸的是,實拿42萬1千元 ,遭前老闆以投資名義騙走22萬5千元,簽本票在聲請人這 裡,因此裝修店面的資金才會不足,故才尋求企業貸,「愛 泉雜貨店」房屋稅有一半是關係人姚雅芳的,關係人姚雅芳 覺得中租迪和月付金與利息過高,但帳目經中租核定准貸80 萬元,中租配合的對象需是符合工商登記的公司、行號,關 係人姚雅芳否決該稅籍二分之一於彰化的「愛泉雜貨店」, 後來經聲請人向相對人遊說要整修店面,相對人自掏腰包助 聲請人去臺中租屋設公司行號,因設定土地所有權第二順位 之需要,負責人才會換成聲請人,由相對人作擔保人,後來 「愛泉雜貨店」因發票稅籍問題,遷回彰化當天即註銷,至 於80萬元扣除手續費、設定、會計師費,實拿75萬元,其中 50萬元都用在硬體與軟體的購置。相對人耳機2耳8萬8千元 ,關係人姚雅芳說願意分擔一半,事後沒做到,關係人姚雅 芳就是因為每年報綜合所得稅「扶養義務人」是她,遭聲請 人與相對人向國稅局檢舉遭剔除後需補稅,加上中租貸款高 利問題,懷恨在心,聲請人則向民事庭聲請代墊扶養費返還 。關係人姚雅芳肚量狹小,什麼事都很會算,但父母實際扶 養義務人是聲請人,付出心力照顧年邁的父母,難道不是民 法子女應盡之義務嗎?關係人姚雅芳也盡棉薄之力嗎?沒有 !
8.造成相對人財產上損失。從107、109年申報撫養義務人欠相 對人身帳津貼,關係人姚雅芳說要給,沒給,相對人住院10 0多天2筆費用,關係人姚雅芳向相對人說:「誰帶妳來就誰
帶妳回去」,醫藥費3萬6千多元,全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好 像母親不是關係人姚雅芳的,帶回家前,關係人姚雅芳也說 要幫忙繳,事後一毛也沒有給,從國稅局要求關係人姚雅芳 補扶養事實起,關係人姚雅芳就從來「無法舉證輔養的事證 」,因為關係人姚雅芳只想替自己省錢,不想實際照顧相對 人生活起居。關係人姚雅芳雖然戶籍在伸港鄉泉厝路198號 ,然而一年也很少會來看相對人,遑論照顧相對人,故不適 合擔任輔佐監護人或監護人。
9.中租迪和雖借80萬元,實拿75萬元,然而加上利息,總計要 還96萬餘元,相對人作為擔保人,從去年5月28日撥款至今 ,聲請人還到只剩56萬多,關係人姚雅芳一塊錢都沒有幫忙 ,都關係人姚雅芳自己在繳,關係人姚雅芳只想享有權利, 不想付出或承擔任何民事或刑事上責任,包或土地買賣尾款 還有56萬未給,只想擁有土地權利,卻不願承擔責任實現約 定的合約,何況是相對人未來可能在法律上產生的責任。二、關係人姚雅芳陳述略以:
㈠鑑定報告完成之前:
1.原本因相對人居住在新屋子內並生活,故關係人姚雅芳無意 與聲請人計較金錢,但聲請人在個人財務管理上出現問題, 無法量入為出。聲請人本身將房屋、店面、倉庫出租,加上 工作上班,有著多項收入,竟還是將父母自留錢財花盡,相 對人自己有自己的財務規劃,但因聲請人一直想拿相對人的 錢,且常常借錢不還,監護相對人,不是為了保護相對人, 而是為了直接控制或掌握相對人帳戶,甚至要求關係人姚雅 芳每月提供扶養費給相對人,來供聲請人自己花用。 2.相對人在兩造父親過世後,未分配土地,也未分得實際金錢 ,只希望住在自家土地上度過無憂晚年生活,關係人姚雅芳 認為聲請人不能自認是房屋的主人,任意趕出相對人,送到 醫院,只因相對人不想提供或分享金錢給聲請人。 3.相對人也許在精神上偶有異常,但對聲請人真的用心照應, 聲請人高職畢業就犯罪遭致重刑,造成家中許多困擾,期滿 返家後,數年間到處惹事生非,導致父親重傷,父親身體受 到重創,但神智依然清楚,聲請人卻堅持辦理監護,監護過 程僅請看護照顧父親,聲請人卻成天待在彩券行玩彩券,把 最後的賠償金據為己有,挪為私用,比如用來興建房屋、娶 越南妻子及各項投資。父親早死,聲請人監護不週應也是原 因。
4.如今聲請人賠償金花完了,就故意跟相對人吵架,因為聲請 人清楚知道相對人動怒後容易動手的弱點,相對人動怒後就 將其送至醫院,藉由醫生檢查,合理提出申請監護相對人,
關係人姚雅芳認為這都是聲請人為了擷取金錢的一些手段。 關係人姚雅芳知道聲請人一些過往手法,如聲請人想借貸, 但因個人有犯罪紀錄,所以強迫相對人使用她的名字申請營 業登記「愛泉雜貨店」,想利用開店進行貸款,相對人也因 愛子心切,聲請人又宣稱此為創業手法,所以相對人就沒有 進行撤銷,也沒有進行變更。但聲請人後來聽說政府有鳳凰 創業方案,立即要求相對人,以相對人名義進行貸款,但因 長期沒有看到商店的成立事實,相對人就不願再度幫忙,造 成後來相對人與聲請人常起衝突主因。後來因相對人為保護 僅剩的金錢,不願再提供聲請人花用,導致聲請人將相對人 送醫院治療。
5.總之,相對人可獨立生活也不曾與外人發生衝突,親戚也住 周圍照應,應無監護必要。若有監護需求,相對人可由關係 人姚雅芳進行監護,財產明細清冊人則由關係人姚雅芳配偶 李志峰擔任。若有輔助宣告需求,則由關係人姚雅芳擔任輔 助人。
㈡鑑定報告完成之後:
1.如擔任輔助人,因婆家也在彰化,已跟配偶談妥,可請婆家 協助。
2.又相對人無創業能力,故無須申請鳳凰貸款,聲請人以相對 人名義申請鳳凰貸款,並未徵詢過關係人姚雅芳意見,關係 人姚雅芳認為不合理,聲請人就此申貸應有其他用途。聲請 人另以土地貸款40萬元,之後將所貸得款項出借給朋友,賺 取利息,另有數筆也是如此。聲請人應不適任輔助人。三、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輔助宣告 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 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 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 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輔助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姚 雅芳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輔助 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 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 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 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 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㈣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 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同 條第2項準用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四、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母親,有思覺失調疾病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及身心障礙證 明為證。又經本院在鑑定人彰化醫院王鴻松醫師前訊問相對 人,相對人可正確回答生日、住處地址,並辨識在場之關係 人姚雅芳及其配偶,並簡單表示受照顧之意願,有本院訊問 筆錄在卷可按。又經本院囑託該院為鑑定,鑑定結果認為: 「醫學上的診斷:診斷名:思覺失調症。障礙程度:中度」 、「日常生活狀況:1.日常生活活動:飲食、排泄、沐浴、 更衣等,可以自理;2.經濟活動:目前住精神科慢性病房, 可以在病房購物;3.社會性:較內向,可以與病友有互動。 」、「精神狀態:1.意識/溝通性:意識清醒,可以溝通;2 .記憶力:近期記憶力可(三樣東西回想,可以全記住);3 .定向力:時間、地點和人定向力可;4.計算能力:可(15+ 17=32,33-19=14,100-77=23);5.理解‧判斷力:容易受 聽幻覺及妄想影響,導致判斷力下降;6.現在性格特徵:溫 和;7.其他:妄想及聽幻覺。」、「有關判斷能力判定之意 見:對於管理處分自己財產有必要給予協助」、「回復可能 性說明:相對人30幾歲時出現思覺失調症狀,未規律治療, 目前已經64歲,回復可能性低。」、「鑑定判定:1.基於受 鑑定人有精神上之障礙(思覺失調症),其程度達中度,對 於管理處分自己財產有必要給予協助,回復之可能性低。2. 精神障礙之程度,可為輔助宣告: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等語,有彰化 醫院109年12月4日彰醫精字第1090500435號函所附成年監護 (輔助)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 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 效果之能力,顯然不足。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五、相對人既經輔助宣告,業如前述,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為其 選定輔助人。經查:
㈠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配偶已於105年10月16日 死亡,而依本院所調取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 果,關係人姚雅芳為相對人之女,此情亦為聲請人所是認。 再經發函調取相對人手足資料,相對人長兄已過世,僅存關 係人即長姐王黃淑娥及二哥黃聰賓,有彰化○○○○○○○○110年1 月22日彰和戶字第1100000339號函所附戶籍資料在卷。而依 上開戶籍資料,關係人王黃淑娥為27年次之人,居住於彰化
市,關係人黃聰賓則為38年次之人,居住於高雄市,年紀均 已老邁,是自不宜選任2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㈡又依聲請人與關係人姚雅芳上開陳述,可知雙方均反對對方 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聲請人更堅決拒絕與關係人姚雅芳共 同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同住,代 為支付生活、醫療費用,具有適當照護能力,雖提出畢業證 書(員林農工畜牧獸醫科)、慈光護理之家服務證明(照顧 服務員)、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相對人醫療費用單 據、助聽器訂購合約、聲請書及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為 證。然依聲請人健保就醫紀錄,可知聲請人自105年起迄今 ,多次前往精神科(代碼13)就診,其亦於本院訊問時坦認 有自律神經失調情形,並有其秀傳彰濱紀念醫院病歷在卷。 是聲請人在調適自己身心之餘,是否仍有餘裕分神照顧、協 助相對人,即非無疑,況其自陳配偶亦屬重大傷病而亟待其 照護。
㈢再經調取「愛泉雜貨店」稅務資料,可知該店於107年5月2日 登記相對人為其負責人(目前非營業中),而聲請人亦於10 9年5月12日登記為該店負責人(目前非營業中),有財政部 稅務入口網網路查詢資料在卷。又相對人前向勞動部動力發 展署申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因資金用途有疑慮,而經該署 於109年2月13日審查會審定不通過,亦有該署109年12月29 日發創字第1090030111號函附卷可憑。佐以聲請人於書狀及 訊問中自陳,其曾遊說相對人出資整修「愛泉雜貨店」,事 後變更雜貨店負責人為其本人,又曾替相對人向勞動部申請 鳳凰貸款,並以相對人為擔保人,向中租迪和公司借款80萬 元等語。足認聲請人於與相對人同住期間,不僅以相對人名 義申請設立雜貨店及辦理創業貸款,更以相對人擔任其借款 之擔保人。查勞動部鳳凰貸款固有其相關優惠,但終非無須 償還,相對人既已因病達輔助宣告程度,則其工作謀生能力 顯然弱於一般人,且依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所示,其於108年度名下又無任何財產,是若當初申貸成功 ,則於清償期屆之時,若該等核撥之貸款款項業已花費殆盡 ,則相對人在無工作收入且無財產可供抵償之情形下,將如 何返還此一貸款?更遑論在聲請人無法順利返還借款時,將 如何承受借款之擔保責任。由上堪認,聲請人雖長期負責照 顧相對人生活起居,但其所為,在法律上顯然不利於相對人 之財務。
㈣另聲請人於本院告以相對人鑑定結果未達監護宣告程度時, 竟陳稱如果決定權仍在相對人身上,本件聲請即無意義等語 。是綜合聲請人上開情狀,佐以其前開如決定權仍在相對人
身上,本件聲請即無意義之陳述,本院認聲請人提起本件之 目的,是否確出於保護相對人利益,實堪疑慮。 ㈤而關係人姚雅芳現雖未與相對人同住,未擔任實際照顧者, 且遭聲請人指控積欠關於相對人之扶養費(聲請人指控關係 人姚雅芳拒不協助其完成投資計畫,核屬兩人間糾紛,與關 係人姚雅芳是否適任相對人輔助人無涉,茲不予贅論)。然 關係人姚雅芳縱曾因陳報相對人為受其扶養之人,而致相對 人107年度身心障礙補助遭停止,但相對人自108年3月10日 起至109年1月10日,以及自109年7月10日起,已恢復補助身 心障礙補助,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人伸港郵局客戶歷史交 易清單在卷,核與聲請人所述相符。又依民間傳統習慣,父 母如兼育有子、女者,除有特殊狀況者外,多選擇與子同住 並受其奉養,同時在遺產或家產分配上,給予同住之子較多 份額或優惠,據此合理化外嫁之女應拋棄繼承或減少請求份 額之行為,但同時亦不要求外嫁之女負擔父母生前扶養費用 。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膝下獨子,且相對人多年來選擇與其 同住並受其奉養,是關係人姚雅芳縱有因循上開舊慣而未於 過往平均負擔相對人扶養費用之行為,自不宜僅因關係人姚 雅芳遵循舊有民間習慣,而認其有何不適任輔助人之情事。 況相對人於本院鑑定訊問時明言關係人姚雅芳曾提供其零用 金等語。是本件在依卷內事證,並無其他事證,足認關係人 姚雅芳曾有明顯危害相對人身心健康或財產之行為,且依關 係人姚雅芳財產資料及勞保投保紀錄,關係人姚雅芳確有足 夠之資力照護相對人生活,更明確表示有接手照護相對人意 願之情形下,本院認以關係人姚雅芳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 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前揭規定選定關係人姚雅芳 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六、末依民法第15條之2之規定,可知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失 行為能力,且依法並未完全剝奪其財產處分權。又參酌同法 第1113條之1規定,並無準用同法第1094條、第1099條及第1 099條之1、第1103條第1項之規定,亦即受輔助宣告人之財 產,不由輔助人管理,輔助人對於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並 無規定須與經法院或主管機關所指定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本件相對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既尚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 度,而由本院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業如前述,揆諸上開 說明,本件尚毋庸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附此敘明。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及提出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韓尚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