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121號
原 告 黃群富
被 告 裴氏英桃(BUI THI ANH DAO)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怡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