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210號上 訴 人 蔡美蘭(蔡文清之繼承人) 蔡文龍 蔡文端 前列蔡美蘭(蔡文清之繼承人)、蔡文龍、蔡文端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複代理人 鄭宇航律師視同上訴人 蔡宜芳(公示 蔡瑞前 蔡瑞堯 蔡瑞花 蔡瑞琴 蔡瑞緣 蔡再發 蔡佩穎 蔡政宏 鄭素珠 蔡伯偉 蔡佳玲 蔡金琇 蔡劉美惠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複代理人 江欣鞠 視同上訴人 蔡樵玄 蔡樵鵬 蔡淑惠 蔡張碧玉 蔡恊益 蔡志佑 蔡倉榮 蔡正治 蔡正聰 蔡振育 蔡振凱 蔡秀枝 郭玉子 蔡民能 蔡峯杰 蔡筱薇 蔡建瑩 蔡珮怡 蔡珮羚 蔡郭月英 蔡明達 蔡瓊慧 蔡家榆 蔡欣容 蔡天翔 蔡沛汝 蔡正義 蔡正財 蔡天河 蔡晏鈞即蔡進龍 蔡武智 蔡丞偉 蔡丞斌 蔡郁青 李敏鳳 蔡明宗 蔡憲信 蔡秀卿 蔡麗華 楊琇筑 蔡村都 蔡村校 蔡鋐秝 蔡營忠 蔡雅芳 蔡猜 邱蔡玉壹 黃蔡玉柔 蔡玉秀 蔡玉柿 蔡錫鑫 蔡富義 蔡富勇 蔡高川 蔡三合 蔡耀榮 蔡明成 蔡淳瀠 蔡瑞益 蔡明宗 蔡卓月嬌 蔡永桂 蔡永欽 蔡火秋 蔡漢卿 蔡漢章 管敏秀 蔡朝課 蔡樹根 蔡明智 蔡文化 蔡雨霖 蔡侑良 蔡惠珠 蔡貞華 蔡銀玲 簡蔡牡丹 蔡艷芝 蔡哲偉 蔡巧 蔡政穎 黃靜麗 蔡旭欽 蔡志勇 蔡秀華 蔡麗惠 李美英(蔡文堂之繼承人) 蔡志駿(蔡文堂之繼承人) 蔡賴愛(蔡錫文之繼承人) 蔡易利(蔡錫文之繼承人) 蔡美珍(蔡錫文之繼承人) 蔡孟曉(蔡錫文之繼承人) 蔡謹(蔡錫文之繼承人) 蔡哲偉(蔡吳玉花之繼承人) 蔡瑞津(蔡吳玉花之繼承人) 蔡瑞馨(蔡吳玉花之繼承人) 蔡宜芳(蔡吳玉花之繼承人)被上訴人 蔡睦修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上訴人蔡文清死亡、且陸續有多名視同上訴人於訴訟中死亡,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並請上訴人於七日內先提出完整之當事人姓名、及上訴聲明到院(附上繕本或將繕本送他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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