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予繼續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701號
CHDM,110,聲,701,2021051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江維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
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聲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維清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 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江維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 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 嗣由檢察官核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而於民國110年1月21 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該裁定、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因法務部已於11 0年3月26日修正公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 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 下稱評估標準),並自同日起施行,法務部○○○○○○○○爰依新 修正評估標準,重新評估受處分人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後,認為受處分人總分應為45分,未達60分之「有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標準,且受處分人入所執行後生活規律,持續參 與課程,表現穩定,認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等情,有 該所110年5月6日東戒所輔字第11011004320號函及所附受戒 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等附卷可憑。是以綜合上開重新 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及受處分人於 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足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 制戒治之必要。從而,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受處分人之 強制戒治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