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予繼續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690號
CHDM,110,聲,690,202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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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 人 邱西寮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
續執行強制戒治(110年度聲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西寮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 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邱西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依檢察官聲請,以109年度毒聲字第38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檢察官認受處分人有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向本院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經本院以 110年度毒聲字第168號裁定准許。嗣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指揮受處分人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執行 起算日期民國110年3月4日,於110年3月8日入法務部○○○○○○ ○○,復於同年3月24日移至法務部○○○○○○○○執行【聲請書誤 載為110年3月4日,應予更正】),有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 68號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法務 部已於110年3月26日修正公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 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 手冊」(下稱評估標準)並自同日起施行,該修正之評估標 準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若以 新修正評估標準計算受處分人受觀察勒戒時之有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之評估分數應為58分,未達60分之「有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標準;且受處分人入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後,在所 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經戒治處所綜合評估 後,認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由,聲請免予 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並檢具法務部○○○○○○○○110年5月6日東 戒所輔字第11011004300號函及所附「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



成績評估表」為證。經本院審核屬實,認檢察官聲請免予繼 續執行強制戒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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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