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予繼續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674號
CHDM,110,聲,674,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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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邱伯宗


居彰化縣○○市○○路0段○○巷00弄00 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強制 戒治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
續執行強制戒治(110年度戒執一字第56號、110年度聲字第10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伯宗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 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邱伯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依檢察官聲請,以109年度毒聲字第30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檢察官認受處分人有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向本院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經本院以 110年度毒聲字第103號裁定准許。嗣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指揮受處分人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執行 起算日期民國110年2月9日,於110年2月9日入法務部○○○○○○ ○○,於110年3月16日移送法務部○○○○○○○○執行),有本院110 年度毒聲字第103號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 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聲請人以法務部已於110年3月26日修正公布「有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 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下稱評估標準)並自同日起施行。該 修正之評估標準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 限10分,若以新修正評估標準計算受處分人受觀察勒戒時之 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分數應為51分,則其自觀察、 勒戒處分轉至強制戒治處分之評估基礎已有疑義。且受處分 人入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後,在所生活規律,持續 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經戒治處所綜合評估後,受處分人無 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



,並檢具法務部○○○○○○○○110年5月6日東戒所輔字第1101100 4090號函及所附臺東戒治所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 為證。經本院審核屬實,認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 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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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