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予繼續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670號
CHDM,110,聲,670,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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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人 陳毅城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
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聲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毅城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 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陳毅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 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 長不得逾1年,而於民國110年1月25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等情 ,有該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 人以法務部已於110年3月26日修正公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 評分說明手冊」(下稱評估標準)並自同日起施行,該修正 之評估標準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 分,則受處分人受觀察勒戒時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 分數,若以新修正評估標準計算應為50分,故其自觀察、勒 戒處分轉至強制戒治處分之評估基礎已有疑義;又受處分人 入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後,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 ,表現穩定,經戒治處所綜合評估後,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 強制戒治之必要為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並檢具 法務部○○○○○○○○110年5月6日東戒所輔字第11011004030號函 及所附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為證等節,經本院審 核屬實,因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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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