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609號
CHDM,110,聲,609,202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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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仲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10年度執
聲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仲廷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 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另有明定。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與編號1、4所示罪 刑,分屬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已請求檢 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10年4月23日定刑聲 請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5日 109年4月14日 109年4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8、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08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08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1234號 109年度訴字第759號 109年度訴字第759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日 109年11月17日 109年11月1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1234號 109年度訴字第759號 109年度訴字第75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10月6日 109年12月21日 109年12月21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808號(已執畢)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830號(編號2、3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0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3月26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7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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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