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賢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號之0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賢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賢祿前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667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惠英